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
|
0.5 1.3 0.2 3 3 通讯费 办公室 4 4 4 5 1 18 4 差旅费 财务部 7 8 9 10 1 35 5 会议费 办公室 3.5 3.5 3.5 3.5 1 15 公司专门例会、外出会务费用 6 招待费 办公室 11 11 11 12 3 48 7 咨询诉讼费 办公室、综合管理部 4 5 5 5 1 20 企业咨询、诉讼、策划费用 8 保险费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1 1.5 1 1 0.5 5 矿工团意险、车辆保险费 9 修理费 综合管理部 9 10 9 10 2 40 非直接生产中小修(含车辆) 10 运输费 办公室 12 12 12 12 2 50 小车修理保险以外的运行费 11 文体宣传费 办公室、政工部 3 3 3 3 1 13 广播站、党政工团活动费 11 警卫消防费 物业管理部 2 2 2 3 1 10 场区消防、治安维护费 12 其他 综合管理部 9 9 10 10 2 40 合计 75 79.5 80 84.8 17.7 337 四、票证管理 1、取得票据 (1)普通发票 凡从外单位索取的普通发票,必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及防伪水印,并加盖有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内容要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2)行政事业收据 行政事业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其经济内容必须是合法性收费,且附有收费文件证明,填写内容必须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3)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部门在发生购买物资、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时,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内容填写要齐全,货物名称、修理项目等必须详细填写。项目名称填写笼统的,须另附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专用清单。 (4)各单位从外索取的各种发票要真实反映其经济业务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2、出具票据 (1)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错格、涂改;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2)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求对方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及产品销售合同方可为其办理。 (3)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单位与本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其代*,更不得在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范文: 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 下一个范文: 财务科科室职责管理标准
|
|
|
看了《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网友还看了:
[检讨书]管理失误检讨书 [检讨书]管理失职检讨书 [实习报告]土建施工管理员实习总结 [范文大全]做好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经验交流 [范文大全]市学校财务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范文大全]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范文大全]技术品质管理人员个人述职报告 [范文大全]公司市场管理岗位竞争演讲稿 [范文大全]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稿 [范文大全]地税征管分局纳税评估管理实施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