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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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七条 对基层单位的业务请示,受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 (一) 一般性业务问题要在24小时内答复。 (二)问题复杂需向总局、省局或分管局长请示研究的,可暂缓处理,但要在上述时间内说明原因,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受理部门应于24小时内进行转办处理。转办部门应在受理24小时内进行答复。 第一四八条 对基层的业务请示实行首问负责制。对需两个以上部门进行答复的问题,由首问部门负责答复全部内容,不得再进行转办处理。要求按时答复率不低于80%(按时答复是指各部门受理的请示在24小时内进行答复或转办的,缓办除外)。 第二十三章 附 则 第一四九条 本规则纳入市局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市局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第一五0 条 本规则各项内容由相关责任处室负责解释。 第一五一条 本规则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 上一页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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