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在保护国家财产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由厂工会报请立功。 十五 、对全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取得明显成绩的单位,年终授予综合治理“模范单位”、“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