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