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委应坚持对重大决策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主动与政协协商或征求意见的原则;坚持制订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的人事安排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对平时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法规先协商后定案的原则。 第八条 *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主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协商。
*协商的内容主要是:
1、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
2、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什邡”、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举措。
3、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
4、重大投资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市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换届时、换届后的人事安排以及其他人事安排。
6、行政区划的调整和重要机构的变动。
7、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重要方面的政策调整及资费调整。
8、协调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人民政协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9、党政各部门提出的需经市委决策的重要方案和草案。
10、市委、人大、政府提出的其他*协商事项。
*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委会,常委会议,主席(党组)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展开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
凡需协商的事项,一般应在10天前提交政协,政协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协商工作,并将结果反馈有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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