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季度组织党员、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考察、鉴定。预备党员每季度书面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征求职工群众对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长会议,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当好小组长的经验,检查和布置党小组工作。
第十五条 支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 党支部每季度向党员上一次党课,可酌情吸收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三、党小组工作方面
第十七条 党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小组会,学习有关文件,严格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党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汇报思想情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九条 党小组每季度对要求入党和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培养考察,并认真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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