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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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由部门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时间考核表上签字。 二、旷职(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处。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处。 3、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4、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八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奖金和补贴。 第十九条:月薪工资在次月15日前发放或存入员工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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