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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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由处领导提名,必要时,也可采用群众推荐的形式,由处组织部门考查,经处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局审批,任职录用; 3、处管副科长、副所长一级的干部,由各科、所正职领导提名,必要时,也可采用群众推荐的形式,由处组织部门考查,经处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局审批任职录用; 4、各所、各职能科室其他负责人,由各所领导集体研究,报处组织部门考查, 经处党委会研究后,审批任职录用; 5、各科、各所征稽工作人员,在不违反国家人事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作岗位,业务素质,*思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作岗位、业务素质,*思想素质,由各科、各所通过优化的方法,进行录用。 优化组合掉岗的征稽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后,经所在部门同意,方可重新上岗工作。培训期间只发固定工资。培训后,上岗仍不合格者,单位将给予该征稽工作人员三个月时间联系调出。(此时间只发固定工资),三个月仍不调出的,征稽机构将按照本制度予以辞退处理。 第五十九条 优化组合工作,必须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实施,对组合掉的征稽工作人员必须报备案,对本单位、本部门所需求的外部人员,必须向处机关人事部门写出申请,经处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局审批、批准后,才能调入。 第六十条 优化组合工作,必须从业务工作实际出发,不得徇私情,图报复,搞个人小团体,若有违反者,征稽机构将按照本制度第六章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在优化组合工作中,征稽工作人员针对处理意见,有权按照本制度第十三章条款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十六)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处负责解释。 << 上一页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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