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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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工作建立在尊重民意,集中民智的基础上。 五、关于视察、检查工作 1、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视察或检查“一府两院”工作,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实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开展视察、检查活动,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前将视察或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以便做好准备。“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进行视察或检查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作出安排。 2、视察、检查时,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内容,分别通知“一府两院”的领导人和有关负责人参加,还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3、“一府两院”在接到视察、检查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作好准备,届时实事求是地向视察或检查组汇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4、视察、检查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单位,要认真研究和积极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汇报,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办理情况的汇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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