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各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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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发放基本标准。 5、院级领导年度被评为区、局级个人优秀或先进的每项加1分;被评为市级个人优秀或先进的每项加3分;被评为省级个人优秀或先进的每项加5分;被评为国家级个人优秀或先进的每项加10分。 行政职能科室(包括科室人员)年度中有被评为院级优秀或先进的,在所得奖项月加1分;有被评为区、局级优秀或先进的,在所得奖项月加3分;有被评为市级优秀或先进的,在所得奖项月加5分;有被评为省级优秀或先进的,在所得奖项月加10分;有被评为国家级优秀或先进的,在所得奖项月加15分。 五、其它 1、考核小组接受举报、检举,经调查,凡举报事实成立,考核小组按考核表考核事项规定给予相应扣分处理。 2、被考核行政职能科室因未按上级目标要求完成工作而被扣除分数的,在本科室工作目标任务中不再累计扣除。 3、除医院考核小组组织的统一考核外,在院长质量查房、行政查房等所有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同样按考核表考核事项规定给予相应扣分。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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