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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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变卖。变卖后的固定资产残值上交学校财务,记入学校设备购置维修基金帐户,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或改造,并将处理结果报技术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学校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技术中心有权进行处置。拒绝处置的,技术中心可建议教育局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房屋及建筑物50年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10-18年 交通运输设备:客车、小汽车50万公里15年其它车辆45万公里15年 大型精密设备10-15年 电气设备8-10年 仪器仪表10-15年 文艺设备8-12年 体育设备8-15年 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数码速印一体机、扫描仪等电子设备5-7年 数码照相机、空调、摄像机等家电类设备8-10年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使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个处室和个人,并制定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帐务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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