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罪立案标准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二)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风险岗位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廉政风险,知其可为与不可为,明确本人岗位不可触及的廉政风险底线所在。遵守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本指导书。
第三十七条风险岗位的部门领导要加强对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教育,对执行指导书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评标准(试行)》中的规定,廉政建设风险部门每季度对风险岗位人员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风险岗位人员每年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要认真学习《承诺书》的内容,在工作中应经常对照检查,认真遵守。部门领导要经常检查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承诺的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年末,对承诺人员做出评价。
第四十条强化预防教育,加强风险岗位人员培训,结合本单位业务和风险岗位人员岗位特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本专业内控制度培训;一次有针对性的进行警示教育,进行法律法规专题学习。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内部控制制度》,对全部财务业务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组织财务专项效能监察,定期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指导书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认真学习和掌握的主要法规制度
第四十四条《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企业会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三章刑罚;第二编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有限公司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五十一条《有限公司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公司招标及其他集中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三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内部控制制度》
结束语
制度的制定不是为了约束,而是为了通过制度使每个人养成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风险岗位人员,应该牢固树立“表率”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争做廉洁从政表率。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自觉学习和维护各项反腐倡廉制度,注意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自觉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严于律己,防微杜渐;在工作中严格按制度办事、严格审批流程,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各级领导和风险岗位人员应更加自觉接受更加有力的制度体系监督,真正让制度的监督力、约束力护航自己的职业生涯。“路漫漫其修远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要随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推进。随着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不断深化,我们要在公司董事会、党委经理部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体制机制相适应的惩防体系制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公司的科学、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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