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社会保险的时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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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呢?本人认为也受时效期限的限制。在这里只要划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界线,就不难理解。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原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延续性,既双方的后合同义务。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属于合同中义务。既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不属于后合同义务。至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有规定。但并不意味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合同义务就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志应当是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且自离开之次日开始不在用人单位工作就应视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事实上离开用人单位)后所产生的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就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受到时效期限的限制。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应当适用仲裁时效期限。本人认为;若发生争议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没有发生争议,也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之日起二年内主张权利。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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