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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解决立法要立“良法”的问题。法治只能建立在良法基础上,当前应关注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注重立法规划。立法规划要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以人为本,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社会和谐需要,化解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教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等方面,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是完善立法程序,切实使所立之法符合人民意愿。立法是促进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不可避免的管理手段,但必须解决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依靠的就是完善的法律程序,用民主、公开来解决。
三是改进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避免法律规定不准确、不确定、不统一、不系统,不具操作性等等。
第二要下力解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规范性文件作为“法”的重要补充,应更重视对其制定的审查把关,尤其是合法性审查。应准确定义规范性文件,严格制定、审查、发布程序,规范文件形式,建立有效期限制、定期清理制、备案审查制,以及公民、法人建议审查等纠错机制。
第三要推进政府其他重大决策程序法制化,以保障实现科学、民主决策。要处理好决策民主化同行政首长负责制之间的关系。我认为行政首长负责主要指的是依法履行行政执行权。而决策既包括执法中的决策,也包括创造性的决策,后者应当主要考虑民主化问题,由法律制度规定决策程序,包括民主调研、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另外,政府掌握着主要公共资源,涉及到经济活动,如投资、基本建设、土地矿产资源利用、产业干预、行政收费等等,都可能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因而尤其要注重依法决策。要切实解决“先上车,后买票”问题,不能借口引进重大项目,重要工程建设等违反法定程序,用领导打招呼、批示代替法律审批手续。
(三)科学发展观对规范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要建立合理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要积极推动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一方面限制政府权力的自我增殖,减少或防止职责交叉、事权不清形成的行政内耗。另一方面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减少行政权力的异化,防止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此外,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也要通过改革现行
二是要加强层级监督和责任追究。一方面要从源头上厘清政府和行政机关各项权力对应的责任和行使程序,形成监督制约关系。另一方面要整合现有的监督资源,切实推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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