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保护产生不同的认知与解读,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诸多的问题。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争议,源于现行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缺陷,源于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的缺位和错位。应尽快完善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对房地产财产权利的保护。
2、提高有关房地产制度的法律位阶。现行房地产制度的法律位阶大多处于较低的层次,许多事关房地产财产权利起源产生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房地产财产权利的保护缺乏力度。应进行一步提升房地产财产权利制度的法律位阶,将具有前瞻性、公平性、合理性的具体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3、完善房地产财产权利的登记确权保护措施。房地产作为要式登记、确权保护的不动产,登记确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房地产财产权利的保护能否真正落实这一重大问题。登记机关现行发放的《房地产证》,对建筑物共用部位、他项权利不予记载的登记方式,无意中给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商拟定的,有违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条款大开方便之门。房地产财产权利人无法借助所持有的《房地产证》,以完全物权的绝对权直接对抗该类违法的合同条款,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快完善房地产财产权利的登记确权保护措施,提升登记确权制度的法律位阶,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将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良好效果。
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离开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国情下,科学利用有限的城市土地资源尤显重要,立法机关和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对城市房地产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有一个长远的战略目标,住宅小区内共用的停车位资源有限,不应买卖。住宅小区内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应进一步明确定位归属于小区的全体房屋所有人,由全体房屋所有人共同拥有。同时,要采取优惠和鼓励的政策措施,调动和刺激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各类经营性的停车位(场),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要求的社会需要。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下,商品房住宅小区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产权由取得停车位《房地产证》的权利人拥有,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建筑物或其法律权利归属于住宅小区的全体房地产权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产权归属于某一当事人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类条款无效。买卖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买卖停车位的合同无效。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注释:
①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319页
②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317页
③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319页
④罗艾文:《深圳停车到底有多难》、《深圳法制报》2002年8月19日第13版
参考文献:
①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
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编:《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规范性文件汇会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
③程信和主编:《房地产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
④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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