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提出,可以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认定后果;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如果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约谈,进行严厉查处;告知约谈对象税务机关对申报收入不实的外籍人员,可根据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以确定真实情况;对有欠税行为的外籍人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规范约谈的内容
针对我省实际,我们认为外籍人员的税务约谈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询问约谈对象有关情况:
1、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
询问其姓名、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在华供职单位、职务、境外派遣单位等基本情况,询问其境内住房地址、面积、房价等,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出示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约谈的,必须要求代理人出示其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2、询问被约谈人的经营或收入情况。
包括询问其境内、外收入或所得情况,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等类似情况收入标准、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询问其境内、外收入明细金额等情况;
3、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
包括询问其境内外相关收入的纳税情况;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居住满5年的,询问其全球收入情况
4、其他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需要进行询问的内容。
(二)税务人员就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要求被约谈外籍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解释;约谈对象陈述、举证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原因。
(三)认真审阅纳税人或者代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要求做好税务约谈记录,交参加约谈的纳税人或者代理人、税务人员审查并签字。
四,设定约谈的程序
在这方面,香港的做法是由税务局首先书面通知纳税人已被列为受审查对象,并列明有关课税年度和首次会见的时间。在首次会见时,税务局工作人员将取得纳税人的背景资料、商业档案储存情况、纳税人私人支出情况等。然后,税务人员将对有关会计账目、审计和税务的工作底稿进行全面性的审查,如有需要,可再次约见纳税人以进一步获取有关资料和文件。最后,税务人员约见纳税人进行解释和讨论税务审查的结果。如发现偷漏税情况,纳税人就要交出少报的税款,并接受税务局的罚款处理,或提出证据反驳税务局的指控。
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认为我省外籍人员税务约谈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通知阶段。税务机关应当在约谈前若干天书面通知外籍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该书面通知应当载明要求外籍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能需要提供的资料(如账目、会计凭证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的法律后果等。
二,约谈阶段。税务机关邀请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约谈。在约谈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就纳税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解释。在约谈过程中,对于该外籍个人因为不了解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而导致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向其阐明具体的税收政策和税法法规,给予必要的宣传和辅导。
三,审查阶段。约谈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必要的时间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后,该外籍个人(或其代理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自查自纠的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审查报告后,进入下一环节。
四,整改阶段。根据约谈结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如所涉及的纳税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则可以作出结案的决定;(2)对于经过约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被约谈外籍人员发出进一步整改的通知,要求该外籍人员限期进行整改,督促其依法重新进行纳税申报。(3)如该外籍个人拒绝纠正或在整改期间仍然拒绝彻底纠正有关纳税问题的,则依法立案查处。
根据实际情况,在纳税约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同类型、同国籍的外籍人员进行延伸管理,对认为存在类似税收问题的外籍人员通知其进行纳税约谈或重新申报应纳税所得。对已进行纳税调整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外籍人员税收管理档案内容。
五,其他事项
参加约谈的税务人员在实施约谈时应做到合法公正、有理有据、文明礼貌,不得威胁、引诱纳税人,不得为纳税人设应税所得申报底线。在约谈过程中,应针对外籍人员的文化背景注意约谈方法和技巧;税务人员对约谈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泄漏纳税人信息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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