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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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调查研究,调查群众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等,缺乏一定的经费作保障。代表法等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规定过于原则,没有一个量化标准,且缺少相应的责任条款。其次是缺少程序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均未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规定具体程序,如代表们开展什么活动?如何开展?谁去组织?如何运作?有何责任?不履职怎么办?等等。 6、对代表缺乏必要的监督。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律对不参加代表活动、不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如何监督,未作明确规定;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没有落到实处,其履职行权具有较强的随意性;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缺乏必要的监督意识,很少行使对代表的监督权。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的监督难以实施;代表履行职责没有明确标准,选民和选举单位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督。 三、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具体措施的构想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改革我国的选举制度。在此过程中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我们有如下构要想: 1、减少代表名额,使之精简化。修改前的《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曾规定“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修改后的《选举法》删除了“人口超过一亿的省”这一限制。但是我国人大代表的数额仍然是居高不下。现在,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名,是世界议会之最。我国人大代表人数之多,固然有它的必然性。但是,代议机构设置有它固有的要求和规律。代表机关要从事立法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人数太多不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决定问题。所以,代表机关的人数是有限度的。代表机关的人数确定必须考虑下列两方面因素:一方面需要尽量多的代表,使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民主性;一方面代表不能太多,否则,不利于开会、讨论和决定问题。把两者结合考虑,才是决定代表机关人数的科学根据。 2、让一部分代表先专职起来。代表专职化是人大代表作为一种政治安排和国家职务确定后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人大代表队伍相当庞大,各级人大代表总数共有300多万之多。但是,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又担任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职。代表专制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只可能让一部分代表先专职起来。一是适度减少代表人数,让人大代表"少"起来;二是减少公职人员所占份额,让人大代表"精"起来;三是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与常委会工作紧密衔接,或者说先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让人大代表"忙"起来。 3、实行竞选。虽然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一内容,但是这和实行竞选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这是事物发展、人类社会进程的客观规律。关于“竞争机制”,我们应该作出与时俱进的理性判断:一是有序竞争并不是资本主义民主独有的法宝;二是有序竞争并不一定导致“金钱民主”和“阶层垄断”。《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在深圳福田区人大代表选举中,独立候选人,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海归硕士)王亮在其所在的29选区以1308票的高票,击败正式候选人。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直接参选胜出在全国还是首例,这样的例子意味着一个很好的开端。通过竞选,可以有利于选民加深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有利于增强代表的责任感,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代表的素质。 4、提高直接选举程度。毫无疑问,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是更民主的选举。马克思主义认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在于它是真正直接选举产生的。而现在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这与当今世界各国议会普遍实行直接选举很不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让人民更充分直接地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就必须不断扩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 5、为人大活动提供相应保障。首先是设立专门的活动经费,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量化的标准,明确代表的活动经费在预算中应占的比例,增强实际操作性。第二是设立闭会活动程序。包括界定代表的何种活动属于公务行为、明确活动内容、对代表活动内容要设置具体的操作规程等。如代表个人在哪些情况下可持证视察,视察及提出建议有何法律效力,代表能否进行个案监督,运作程序是什么,有何效力等。 6、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在选举制度中,选举权和监督罢免权应该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可以说,监督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对选举权的一种保护。因此我国《选举法》第44、45条写明了对代表罢免的相关规定,这对鞭策、提醒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权是十分有必要的。此外,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宪政建设日益进入人们的视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走向理所当然地成为关注的焦点。我们相信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将在新的时期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从而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完成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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