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措施建议书》。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税源管理部门案源移交机制
1、案源移交范围:税源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管理职能,加强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纠正税收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源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中的基础性作用。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⑴涉嫌偷、逃、骗、抗税的;
⑵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纳税人:
⑶虚开发票和其他重大发票违章嫌疑的:
⑷其他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2、案源移交程序:税源管理部门填制《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或《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报征管科后,经主管局长批准,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移交稽查对象必须有明确的线索,应在《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或《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上写明涉嫌偷、逃、骗、抗税或重大发票违章等具体情况及案头分析情况。否则,稽查部门可以将《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或《纳税评估选取案建议书》退回税源管理部门。在移交单上说明退回的原因,要求税源管理部门限期补正后再移交。
3、案源移交方式及时限:《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等有关资料采取纸质移交的方式传递,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电子文档形式传递。征管科对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移交条件的自接到之日起三日内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移交稽查部门。
(四)建立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交案源的查处和反馈机制
1、移交案源的稽查时限和反馈时限: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交的案源,自接到《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或《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45日内查处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经区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0天。
2、稽查建议程序:《稽查情况反馈报告》由稽查局局长签字后转税源管理部门。《稽查情况反馈报告》、《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采取纸质方式传递,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电子文档形式传递。稽查局按季对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分行业《改进税收管理措施建议书》,并报征管税备案。
(五)要利用互动机制,加强整改,提高管理效率
1、税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稽查部门提出的征管建议,对分户《稽查情况反馈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应即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对分行业《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要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落实,并在接到建议书一个季度内向征管科报送《税收管理单位情况反馈报告》(见附件三)。
2、对于稽查部门分行业提出的《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税源管理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安排行业评估或要求纳税人自查,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3、对于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税务稽查工作建议书》,稽查部门应充分结合工作职责,汲取有效的意见及建议,不断完善税务稽查方式及手段。
要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查管互动机制,按照“以查促管、以管促查、以查促收”的工作思路,提高税收管理和稽查的质量与效率,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真正做到税款应收尽收,更好的完成税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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