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县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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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 第三条 实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当地政府未落实政策省、市、县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方针、部署和决定、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到位,致使本地区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案件多发或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屡次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当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部门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违法违规、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因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责任不到人,未按规定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事故发生的; (四)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权谋私,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对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故意推托、不予办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不按规定时限报送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 (三)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疏漏的; (四)拒绝、拖延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七条 对有关人员责任的追究,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成调查,提出处理意见。LOcAlhOSt 第八条 本办法由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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