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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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结果:女性群体利益被边缘化。当这些决策者都是男性时,男性的共同利益就会自然带到政策之中得以体现,而女性的利益则被决策者所忽视,女性群体的要求和声音难以在决策层表达出来,这就使得女性群体的正当利益整体上被遗忘和忽略。《村委会组织法》 没有对村委会决议内容制定有效的监督。这就给农村主流群体剥夺边缘群体利益留下了操作空间,这就使村委会作出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嫁不取地,娶不分地等损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男人土地交易政策通过易于反掌。 3、男人主宰分配权制度歧视妇女。制定政策的人可能忘记别人的特殊问题,但不会忘记自己的特殊利益。作为男性群体的代言人,自然不会忘记男性的利益,女性群体的利益则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忽视,由此政策必然倾向男性或以男性为中心。利益或权益就是一种资源,如果将这种资源比喻为一块蛋糕,男女应各分一半,现在男性决策以家为单位分割,男人代表家分蛋糕,然后再分给家庭成员。第一次分割是男人之间的事,第二次分割则由某个具体男人说了算,男人是否公正缺乏社会监督。其实目前以农户承包土地的政策就是以男人承包,男人主刀的男人之间土地分割,女人的权益以家的形式被掩盖。妇女土地权益在以家为单位的承包机制中,被悄悄而光明正大的剥夺 。 4、从夫居的传统习俗影响。从夫居和土地承包书上只有男性名字的传统习俗忽视了妇女的个人权利,从夫居是男权文化的传统,土地承包书上只有男性名字是男权文化的现代化,二者的合一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它又是这种文化的结果;在新形势下起着巩固男权文化的作用。从夫居、男性名字与男权文化互为因果。从夫居和土地证上的男性名字制约妇女土地承包权,从夫居使妇女土地权益被牢牢套在婚姻上,一旦离婚,土地权益就被男人强行夺走了。 三、对策:依法维权促发展 1、在地方立法中进一步具体化城郊妇女土地权利。城郊妇女在城市化进程中是社会的弱者,地方在征地补偿、就业安置等方面要进一步强化城郊妇女的权。益保护,特别是要具体化和有可操作性,限制村规民约在法律和国家政策下运行比如可增加妇女结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依法受到保护,可以作为家庭财产处理。再比如,在土地承包法草案总则中可以增加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如,规定妇女结婚后,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在未解决前,娘家所在村应保留其承包地,不得强行收回,上述具体操作程序中均涉及到土地调整的问题,与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相违背。处理好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往往将处于两难的境地。 2、改进法规、政策的执行。首先,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通常情况下女性的权利被埋没在婚姻关系中。所以,在法律执行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执行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同时应提供司法救济,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其次,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3、 有效调适村规民约运行。中办[200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都有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应予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 4、制定农村妇女发展促进法,为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厚实的经济基础。在妇女促进法中,规定对妇女进步和发展的支持,促进农村妇女的就业和发展,壮大农村妇女维权的主体力量。同时,积极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和吸纳农村妇女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开辟农村妇女劳力农外就业渠道,提高妇女的经济能力,从而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从根本上维护农村特别是城郊妇女的土地权益。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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