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正规化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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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开展的正规化。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指出:“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从中可以看出,其工作性质和工作范围,是由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行使司法行政职能的根本属性决定的。因此,为了确保司法所各项任务使命的完成,对司法所工作的开展提出正规化要求,也是必然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大多司法所还没有从根本上理顺体制人事诸多关系,其按正规化的要求开展工作,仍然受到许多制约。首先,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是乡镇政权的职能部门。司法所代表和协助乡镇行使司法行政职能。而由于目前许多司法所,仍然是实行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体制,既不能充分地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也不能有效地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另外,由于人员素质的问题,目前司法所能不能承担起司法行政的诸度多职能,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使命,也是摆在我们面前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笔者认为,要实现司法所建设规范化,必须首先完成司法所建设的正规化。正规化是规范化实现的前提。而要达到司法所建设正规化的目标,就必须首先解决司法所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和工作上存在的实际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至上而下理顺司法所的体制人事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顺利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现司法所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和法治化的目标,才能确保司法行政职能在基层的圆满实现。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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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汇报体会: 2009年党建工作交流会材料-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 下一个汇报体会: 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工作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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