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却是贫困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多。依照20世纪80年代后期政府调高的贫困线标准,1996年的贫困者比1989年增加了40%。是时候来换一种思路重新审视贫困了。
从80年代开始,加拿大政府的改革举措主要有:
首先,削减政府的福利开支,优化社会福利的供给。在联邦层面,1993年马尔罗尼的保守党政府取消了普遍家庭津贴计划,声称向赤字宣战。在省政府层面,以安大略省为例,1993年,政府将社会救济津贴降低了21
.6%,用残疾人支持计划和工作福利计划替代原来的一般福利救济和家庭津贴计划,将老年收入保障津贴从“普享型”转变为“选择型”。
其次,以工作福利取代社会救济,这成为加拿大福利制度演进的方向。1992年,加拿大健康与福利部长贝诺瓦·布查德在伦敦召开的经济合作发展大会上发表演讲,从3个方面论及加拿大社会政策的改革:一是打破失业者对福利的依赖性的循环;二是使工作培训方案更富有灵活性和符合个人需要;三是对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予以援助和提高收入补助。
再次,积极鼓励全民参与社会福利建设。一是鼓励非营利组织参与福利事业,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所得税法案》规定了“注册的慈善机构”可以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由联邦税务局负责审查。经政府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和慈善机构可以免交所得税(年度退税),并可以收回在服务过程中已经付出的服务和商品税(gst)的50%。二是通过税收减免鼓励个人参与福利制度建设,如用于购买养老金的数额可以抵税,托儿费用和大学教育费用可以抵税,医疗费、社会捐款和某些特定的投资费用都能在税收中得到部分扣除,购买特定的节能、环保产品都有政府的优惠。三是大力发展各种非机构性社会福利服务。上世纪80年代初,加拿大注册的慈善机构为46500个,到1997年注册的慈善组织达到78000个,收到88%纳税人的捐款。
四、政策社会化与社会的政策化
加拿大政府(议会和政府)深知,由于政党政治和选举机制的局限,当选政党并不意味着代表所有选民,选举结果并不能100%反映每一位选民的意见,因此在社会政策制定过程中实行公众参与,不仅仅是为了了解各方信息、获得理解和支持、获得选票、保证公平决策和科学决策,更是某种价值观念的体现。因此政府采取公众听证、立法听证、圆桌会议、民意调查、公共对话、政策论坛、网上参与、公民请援、利益集团等多种形式,并将“公众参与”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争取最大限度让公众参与到社会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来。
经过数十年的持续建设,如今加拿大基本上是一个政策(法律)的社会。仅以社会保障体系为例。从社会保障类别划分,有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救助制度,全民医疗保健制度等;从资金来源划分,有由税收支持的社会保障项目(老年收入保障、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也有由交保险费支持的社会保障项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从管理体制上看,既有联邦政府管理的项目,也有省政府自己管理的项目,同时非政府组织和商业组织也分担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从覆盖范围来看,社会保障计划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成员,特别是收入保障计划和医疗保险计划。从程度上看,注重满足基本需求。从运行规范来看,有完整的社会保障立法,上至宪法,下至社会保障项目的单项法律和政策。由此可以看出,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比较缜密,从总制度到各个分制度,从项目目标、管理部门、责权划分到政策运转,衔接与转换渠道畅通,环环相扣,使整个社会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体现了追求社会公平、保护个人权利、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最基本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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