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依赖口供、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必须彻底画上句号,在未来的侦查中,对案情的揭示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揭露将不得不依赖于物证和技术手段,侦查办案的法制化程度必须尽快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破案率和有罪判决率的大幅度下降及治安秩序的恶化,侦查人员必须彻底抛弃根深蒂固的口供本位观念,树立物证本位观念,不断探索依法侦查的新途径、新模式;同时,国家财政对侦查的技术投入、装备投入、经费投入必须超大幅度的增长。
(二)警察出庭作证,将使有限的警察人力资源显得更为匮乏,公安机关在配置警力资源、立法部门在设计警察作证内容时,均应对此有所考虑。警察出庭作证,意味着警察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范围由庭审之前延伸到了庭审结束,警察尤其是刑事警察不得不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出庭和作证之中,从而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警力显得更加短缺,在总警力不变的情况下,投入到庭审前侦查活动中的警力的有效工作时间必将大大减少。一方面,犯罪发案数在增加,另一方面侦查的人力投入将减少,这必将导致破案率和破案数量的下降。因此,实行警察出庭作证,应首先对警力投入进行匡算,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应的警力编制,特别是应增加刑事警察的编制。同时,公安机关应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立法论证,力争在设计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时,规定一些警察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警力资源浪费。
(三)警察出庭作证势必增加诉讼成本,加大相应的经费开支,因此必须有财政上的相应保障。警察出庭作证必将加大警方的经费开支和整个诉讼成本,使得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雪上加霜。比如,警察为了在法庭上成功地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即使法律不强行规定讯问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及讯问中律师必须在场,他们也会在一些案件的侦查讯问中主动地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邀请律师到场。那么,录音录像设备和大量的消耗材料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足够的律师人数及其相应的报酬都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再比如,警方为了更好地证明自己侦查结论的正确性,还可能在相当数量的案件中聘请专家证人出庭,对警察自身的证言形成呼应,而聘请专家证人必须支付高额的报酬。因此,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必须有一系列配套制度作保证,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程序正义不可能是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经费则是其必不可少的一个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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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短期内警察自身素质不适应出庭作证要求的问题将会凸显出来,公安机关应采取超常措施提高警察特别是刑事警察的素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带来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警察要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警察在带着镣铐跳舞”就是从这种意义上而言的。
警察自身素质不适应出庭作证要求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总体上看,警察受自身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水平及办案客观条件的限制,短期内很难保证侦查办案质量普遍达到较高的水准,在作证过程中证据的瑕疵必然会在质证的过程中暴露出来。其二,中国警察缺乏出庭作证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技巧培训,必将在法庭上表现出诸多问题。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在未来的庭审中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两个方面的强劲对手:一是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从国外的审判实践看,诱使警察证人出现技巧性错误,“尽量使职业警官在法庭上的表现像一个笨蛋或者不能胜任其工作任务”是大多数辩护律师在法庭中的一个近乎本能的选择。二是具有良好科学素养,熟悉侦查、勘查、检验、鉴定工作并洞悉其中漏洞的专家证人。在庭审中,证人不仅包括作为相关事实感知者的目击人、知情人,还包括对相关证据的科学性、证据能力、证明能力进行阐释和评断的专家证人,控方可以聘请专家证人,辩方亦可聘请专家证人。
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警察队伍而言,既是一种严峻的挑战,也是提高警察队伍特别是刑事警察(这里是指包括从事经济犯罪侦查,毒品犯罪侦查、狭义刑事犯罪侦查等侦查任务的广义刑事警察,即司法警察,下同)队伍素质的绝好机遇。它将推动公安机关从改革人事制度入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督促警察个体自觉增强素质意识,提高侦查办案质量,从而激活竞争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真正实现严进宽出的人事管理目标。笔者认为,承担犯罪侦查、参与刑事诉讼的刑事警察除了必须具有精湛的侦查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同检察官、法官、律师水平相当的法律知识及综合素质。因此,刑事警察应有不同于其他警种的特殊任职资格要求、特定的管理序列、专业化的晋级晋升条件、高标准的培训与考核办法、优厚的工资待遇。1.高门槛的学历任职资格:刑事警察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公安、法律专业的毕业生,非公安、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事侦查工作应经过相应的培训。2.高标准的业务经历资格:刚刚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除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外,原则上不能直接从事侦查工作,应从事一定时期的其他性质的警务工作,刑事警察部门应具有从基础性警种选调人员的优先权。或者对初任侦查员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工作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侦查工作。3.高水准的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应实行全国统一的侦查人员岗位任职资格入门考试,考试在难度、规范性、严肃性上应同司法考试相对应。4.实行等级侦查员制度:对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员应实行等级侦查员制度,见习侦查员只有通过严格的培训和高水准的、严格的晋升考试方能升任初级侦查员。初级侦查员的一步步升级亦应经过相应的规范化的培训和考试。5.高薪制度:侦查员的工资待遇应与其任职等级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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