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依靠辖区党委、政府及当地组织等外部力量,发挥其特有的优势,做好信访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如湘东镇泉塘村邬平源不服(2003)萍民一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我院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对涉案款项作出了妥善处理,并多次与湘东区政法委、湘东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商量办法,尽力解决邬平源的生活困难,还与当地村委会书记、村长一道对邬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稳定住邬的思想、情绪,最终圆满解决了该上访案件。
我院通过实施上述措施,同时还结合实施信访奖惩等制度,将干警的涉诉信访问题与其工作成绩和奖惩情况挂钩等,共同构筑法院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在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化解涉诉上访矛盾的几点建议
1、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树立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首先要强化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时刻实践“三个代表”,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司法为民的服务水平。从思想上、行为上摒弃特权思想,带着情感做工作,建立起“权为民给,权为民用”的权民意识。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次,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加大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和能力,提高审限意识和办案的效率,提高处理协调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法官的职业培训要引进处置和防范法院涉法上访内容,从源头遏制当事人上访。
2、及时处理上访案件,以解决实际问题抓控访。无论怎样防范,涉法上访案件必然存在,对已发生的案件,要及时成立处理案件的组织,定时间,定人员,定案件及时了解上访原因,对法院的工作意见和存在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控访工作,把解决上访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作为控访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从而达到息访的目的。同时为了防止上访的反弹,对一些已处理了的但又有重复上访可能的案件要定期进行回访,防止其再上访。
3、建立切实可行的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办理申诉复查案件。接待来访当事人要做到热心、诚心、耐心、细心。树立“信访无小事”观念,要重视初信初访,建立来信来访限期答复制度,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对申请再审的案件及有关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要及时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及时提交审监庭予以复查立案,尽量避免积压;对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在驳回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同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教育工作,力争息诉息访;对突发性的重大群体、集体申诉上访的案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并启动应急方案;对少数社会弱势群体的申诉人,如果申诉上访案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又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要尽力做案外协调工作,尽可能帮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4、进一步完善法院涉法上访处理机制,使上访行为法制化。严格区分法院涉法上访案件的属性,看是合法上访还是非法上访。上访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针对审判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到法院提出合理要求行为,属于合法上访。对合法上访的,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上访权,要及时纠正法院本身工作存在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达到其息访。一审裁判已生效或二审案件当事人没在有在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或者一审、二审生效的裁判经上级法院再审维持或最高法院复查终结的,上访者如仍然坚持上访的属无理上访,对无理上访的,应根据国高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终结信访。已终结上访的案件当事人仍无理上访,甚至无理取闹,制造事端,借信访泄私情、图报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部门应依照《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给予维律制裁,以保证涉法上访走上法制轨道。
5、将涉诉信访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涉诉信访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政治稳定,除了法院要自身更新观念,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外,还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与法院形成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6、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妥善解决涉诉信访矛盾,司法只能是最后的手段,而不能将它视为唯一的和最优的选择。目前在我国,除了审判,还有人民调解、仲裁机构仲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形式多样、经济便捷、处理灵活、程序简便等特点,能够为纠纷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式,使当事人获得非对抗性的和解机会,从而将大量矛盾纠纷拦截在民间和基层,以有效降低涉诉信访工作的压力。
7、阳光信访。发挥媒体的作用,把重点信访案件的听证、开庭及处理全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同时邀请大专院校的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民主人士进行点评,将无理缠访人员进行曝光,遏制非法上访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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