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样的一种经验主义,看起来是慢一点,或者有一些曲折,前进了又后退。但是总的损失,相对小一些。我本人经历的最重要的一次关于经验主义的谈话,就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从1982年就开始搞讨论的《民法典》,4稿已经很成熟了,快要提交通过的时候,彭真同志的讲话改变了进程。他说农村的改革我们大体已经知道了走什么方向,那时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然后搞承包经营。但是城市的改革究竟怎么搞?国有企业走什么路?经济将来到底是计划还是市场?都没有最后的定论,或者说明确的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搞一套完整的、系统的、无所不包的《民法典》,那么这部《民法典》只能是束缚改革的,或者说这样一部《民法典》是不切合实际的。
应该看到,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有着很大的区别。因为经验主义提出来,国家必须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也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要确定一整套的制度。这个制度是从哪里来的?是从我们法律人或者法学家或者立法人脑子中出现的这么一套的东西呢?还是在转轨的时候,我们更要从实际出发、从现实出发。
从现实出发,让我们所走的弯路、所经受的损失相对少些。但是经验主义也出现了问题,当我们逐渐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法律的空白点越来越少,我们进一步的改革开放,还能不能够在经验主义上来完成。这个问题我也一直在思考。
举个例子,太湖污染了,谁来提起诉讼,老百姓能不能,起诉谁呢。吉化的污染,造成了**很多居民生活环境的损害,有一些人诉讼,法院也不受理。前两天太湖环保公益诉讼首次明确讲了,无锡审判厅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的社团组织以及知名的社区物业管理部门,都享有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本来,环保案件不受理,公益案件没有办法立案。现在,《民事诉讼法》没有变,就授予了这些人的资格,它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是不是无锡审判厅就能够确定了,如果它能确定,别的地方的审判厅是不是也可以确定。
很多实际的做法,我都赞成,但我们怎么来解决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和现代现实法律的疏忽。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感觉到,法律是保守的,或者说法律是谦诚的,法律刚性太大,不能够随便改。而改革开放、实践又是很柔性的,它又是不断前进的、不断发展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考虑怎么办?我认为有三个途径。一是先修改法律,而且从今年的立法规划里看到,每年法律的修改,已经越来越代替新的法律的制定。二是现在制定法律里面的留有余地。《物权法》就留有余地,留待一些任意性的规范可以自己去解决。三是要有授权。如果你要想改变土地管理法,现在农村的承包法,你不能够只有国务院的授权,应该有人大的授权。只有一级的授权,才允许突破哪一级,要符合法律的原则。
这是我讲的第三个问题,法律经验主义,但是经验主义发展下去,要逐渐从里面出现法律的理念,不能够仅仅是制度的设计,还有理念的设计。
四、法律理念主义
理念主义就是把法律从工具、从制度变成治国的理念。1999年《宪法》里写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说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理念的第一步。十七大报告里面,一方面讲了把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一方面又讲了弘扬法治精神。但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社会主义法治,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确实需要来思考。
改革开放30年,无非是两个东西,一个市场,一个法治。而这两个主轴都面临着理解,我认为,我们要承认跟国际接轨的一些共同的东西,要承认联合国里面的几个关于人权的公约,这是跟国际上的最大公约数。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在今天更多是在和国际趋同。市场应该是一个共同的语言。如果连市场都没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的概念,还搞什么市场。同样,法治也应该有一个共同的准则,而这个共同准则是什么?如果连这些共识都没有,那谈何弘扬法治精神呢?
对于法治精神,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说法,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要执法必严,但任何东西都要找出它最重要的基因是什么。我觉得要弘扬法治精神,最基本的东西,无非是民主和自由这两个基因。法治的这两个基因是不能够忘掉的。
民主制度说透了,就是要创造这样一种制度,使人们能够去选择一个最好的政治家来领导中国,而这种制度应当是透明的、公开的。我最近越来越感觉到法律家应该更多的成为政治家,我也越来越感觉到政治家对一个国家的重要。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好的政治家,可以带领这个国家走向繁荣富强,一个国家如果碰到不是很好的政治家,可以使国家和民族走向深渊。从历史几千年到我们建国,都可以看到这个问题。所以怎么能够保证一个国家选择最好的政治家、领导人呢?实际上很难说。我想民主,就是让人民有一个更好的选择国家管理人员的权力。
自由,无非就是保障人民、保障广大的公民群众,能够享有现代社会一些基本的权利。
现代法治的理念,不是一个空的概念。我想,民主和自由,从建立一个法治理念的国家来说也好,弘扬这种现代法治精神也好,这两个东西仍然是现在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对我来说,60年前是要为民主自由而努力奋斗,今天这个任务还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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