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年12月,国家审计署通报表彰了我局对县广播局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全国23个县市获此殊荣,全省各县区仅xx受到表彰。
其三,监督与支持并重,支持离不开监督。从根本上讲,人大监督的实质是支持。监督是手段,支持是目的。近几年,由于审计部门积极、主动地向县人大汇报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审计工作得到了人大代表的理解和支持。代表们能够客观分析这些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不仅指出了需要改进的方面,更重要的是对当前审计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解除了审计部门的责任及审计人员的忧虑,提高了审计人员的信心。如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没有要求审计部门一步到位,全面查处。对当前审计部门审计方法落后,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县人大要求有关部门尽快予以解决,并表示为审计部门营造一个良好的审计环境。同时,要求审计部门向全社会逐步公开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由于县人大加强了对审计工作的监督,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质量一年比一年提高。2008年,共完成审计项目125个,查出各类违纪违规行为金额1.2亿元,审计决定应上缴财政170万元,应归还原渠道资金1328.
4万元,提出审计合理化建议368条,移送案件3件,审计结论落实率达到100%。
实现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有机对接任重道远
《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这种双重管理体制,既不利于审计部门独立有效地行使审计监督权,也不能确保审计机关主动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查批准预算、监督预算执行、评议监督干部等工作过程中及时地提供有关具体资料,从而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质量。可以预见,随着国家转移支付的力度逐年加大,审计监督也将越来越重要,审计监督必须实现与人大监督的有机结合,这是时代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
(一)应理顺审计管理体制。建议全国人大修订《地方组织法》或作出决定,将现属政府的各级审计机关隶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直接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在管理体制没有到位前,可以考虑在人大常委会增设审计监督工作委员会,组织或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以此强化和提升审计监督。
(二)切实落实人大监督权。一是建议人大成立专门的预算审查机构,集中一批精通预算和审计的专家学者,加强调查研究,直接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把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和审批落到实处。二是在制度上构建对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的问责监督机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人大对一把手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质询和年度信任评议表决,对其过错、过失实施追究。定期质询由常委会负责,以构成对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年度信任表决由人大代表对政府进行一年一度的评议并进行信任表决,一旦产生不信任表决,“一把手”应当立即辞职。只有这样,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其他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问责、评议和信任表决。
(三)完善制度建设,形成对接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政府及审计部门除按审计法的规定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外,还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项目审计结果的报告制度及审计项目计划的协调沟通机制,以利于人大及常委会更好、更及时发挥监督职能。二是建立预算编制审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或审计部门提前介入预算草案的编制。三是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于审计机关开展的预算编制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预算执行审计、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应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从而把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增强审计监督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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