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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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持股较多,其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密切,此时其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企业损失,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因此决策行为会更加谨慎。此时无论是从管理角度还是监督角度,大股东的行为都与公司的利益相一致;另一方面,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porta等人(1999)的研究则表明,当大股东掌握的控制权大幅超过其对公司现金流量请求权时,大股东将会有强烈的动机去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从而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例如配发优惠股利给自己、转移公司利润、资产等。claessens等(1999)对东亚九国的2658家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的研究表明,大股东控制权愈高,公司市场价值愈低,特别是现金流请求权很低而控制权较高时,公司市场价值愈低,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占(expropriation)越严重。 股改后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中小股东仍然处于不利状态,股改前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企业仍然存在大股东控制权过高的情况,大股东和管理层对公司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大股东也将更为关注二级市场的股价情况,更有动力去推高股价获取收益,如果利用其控制权与二级市场配合炒作,仍然可能出现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时期的恶性事件,此时对中小股东的损害有可能更大。 综上所述,股改推动了公司治理的完善,但股改后的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化对公司治理带来了中小股东放弃公司控制权、“内部人控制”以及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三个负面影响,需要理论及实践界积极寻找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1.吴晓求.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裂与流动性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晁才成.全流通应加强公司治理.资本市场杂志,2004(4) 3.巴曙松,陈华良.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治理.理论动态,2005(30) 4.尹中立.中国股市症结并非“全流通”.银行家,2005(4)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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