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建设局的城市客运管理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局。五是为加强城市管理,在政府城管办的基础上组建城市管理执法局。
(三)机构调整既严格执行政策,又体现特色。对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央和省市强调不搞“一刀切”。既有规定动作,又有自选动作。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探索创新,这给我们留下了一定空间。为此,我们从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出发,在不折不扣地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自选了几个动作。在不突破机构限额的前提下,为加强我县磷矿资源管理,将矿管办由政府办的内设机构单设为归口政府办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按照大部制的要求,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都应该撤并。但烟叶、茶叶是我县特色产业。为此,我们经过争取,作为归口管理机构予以保留。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减少行政干预,撤销了所有行业协会。
三、紧紧围绕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
总体部署,这次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政府。从主要任务上讲,我们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
(一)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改革的核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因此,无论是新组建和调整变动的部门,还是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都要把转变职能作为首要任务。机构改革中,多一个机构,少一个机构不是主要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通过机构改革,服务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要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政府不该管的事项转移出去,把政府应该管的事管好。要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做到能放尽放,应放尽放。要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一是要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坚持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做到部门分工明确,管理范围清楚,管理权限统一,有利于提高部门的积极性。确需由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也要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分清主次,明晰协办程序。二是要核定职责。无论是机构调整变动的部门,还是未变动的部门,都要按履职尽责的要求,按照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部门职能、岗位职责进行重新核定,实现职责核定的全覆盖。三是要强化岗位责任。通过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确定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对等的要求,创新形式和方法,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准确把握政策,认真开展“三定”。按省市要求,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都要重新开展“三定”。党群、检法部门的“三定”规定继续使用。“三定”即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编制就是人员定额和领导职数。
一是要综合设置股室。按规定,县级各部门内设机构统称为股(室),均为股级。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少于3名,换句话说,就是3个人以上才可以设1个股(室)。经测算,我县这次参与改革的30多个机构,内部股室要精简20%左右。虽然难度很大,但上级有要求,7月份以后,省市要进行评估,不执行规定不行。同时,就我县实际而言,一些部门确实存在内设机构设置过多、分工过细,职能交叉重复、相互推诿扯皮、行政效率不高的现象,造成环节多、门槛高、办事难,干部和群众意见很大。有的部门每增加一项新任务,就要求增加一个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造成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膨胀。有的股室就一两个人,不少股室甚至只有一个人。有官无兵、官多兵少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困难再大也要克服。
二是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这次政府机构改革的前提是“两个不增”,即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机构个数。无论是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都只能在中央编办和省编办核定的编制总量中调配。总的原则是,锁定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服务发展。我县县直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为421名,政法专项编制为477名。使用行政编制的40个单位,平均只有10.5名编制。行政编制十分有限。机构改革后,不准再为行政单位核定新的自定事业编制,原有事业编制可以过渡,随着自然减员和人员调出,逐步核销行政机关的自定事业编制。因此,凡是参与这次改革的部门,编制总量增加不了。我们将在总量内,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做适当调整。
三是按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省市要求,这次县政府机构改革,要严格按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05]37号)和市委[2009]21号文件精神核定领导职数。要将此作为对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文件规定,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为1—2人;编制在11—20名的,领导职数为2—3人;编制在21名以上的,领导职数为3—4人,最多不能突破4人。以上不含纪检组长职数。对应省市部门,可以配“三总师”,但1个部门只能配1名。因机构改革合并等原因造成领导职数超配的,允许暂时过渡,以后逐步调整消化。因此,在部门“三定”时,我们将积极向省市组织、编制部门争取政策,在允许范围内核定领导职数。
四是机关工勤人员实行以钱养事。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后,凡使用行政编制的机关,包括党群、人大、政协、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都不再核定工勤编制。现已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保留,随着自然减员和人员调出,逐步核销。机构改革后上述单位新进的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和社会化管理。我们经过调研,并报市编办备案,拿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将在适当时候出台。请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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