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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施工条件变化情况下的价款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条件变化情况下的价款调整
【摘 要】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工程造价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干扰事件,使招标投标确定的合同价款不再合适,合同价款必须作出一定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合同状态。本文主要从供应条件的变化、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和外部条件的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和内容对建筑工程施工条件变化情况下的价款调整进行了介绍和总结。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条件变化 价款调整
  
  1 供应条件的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1.1甲供材的变化
  (1)甲供材变为乙供材
  该种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应该完全有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该对于每一批购进的该种材料的价格、数量做出详细的记录,以备双方结算。但是这种做法也将带来工程竣工结算上的麻烦,同时也可能导致承包人与供应商相互串通而抬高价格。
  目前,我国工程领域的通常做法是,承包人通过考察市场,对于该种材料做出合适的报价,然后交由工程师来确定,当价格确定后.结算时将就以该价格进入工程的结算,即使在后期价格发生一些波动,双方为了简化结算,也都会忽略这些变化,直接以工程师确定的价格进行了合同价款的结算。这种做法基本上反应了发包人承担风险的原则,也减少了结算的烦琐程度,但是当价格变化比较大时,还是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因而承发包双方都应该时刻关注该种材料价格的变动,当价格变化很大时,双方及时做出解决,确定新的价格。
  (2)乙供材变为甲供材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使原属于甲供材变为乙供材料,同样可可能导致乙供材变为甲供材。发包人可能为了保证某一部分工程的质量,或者由于其他一些原因,可能会要求承包人把原属于乙供的材料改为甲供。
  综合该两个方面的因素,对于乙供材变为甲供材时,其处理方法可以参照一般甲供材的处理原则进行结算的处理,当然由于该种改变而导致承包人对材料供应商违约而发生的赔偿等额外费用,发包人应予以补偿,不过承包人要提供合理的证据。
  1.2特殊分包商的变化
  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文件对于特殊分包商都没有规定,但是特殊分包商在我国工程领域还是普遍存在的。我国工程领域,很多工程的招标采用平行承发包方式,把工程的土建工程、各种专业安装工程以及装潢工程等平行发包给各个承包人,由发包人跟这些承包人分别签订合同,对各种承包合同进行平行管理。
  目前,国际工程中对于指定分包商的规定还是比较详细的,FIDIC合同条件中对于有指定分包商情况下,总承包人可以获得管理费。指定分包商从无到有,从一个到两个,从一家到另一家,必然会对于承包人的施工顺序、施工方案产生很大的影响,可能后产生工期延误,重新进行施工进度的安排等,都会导致承包人费用的超支等。在我国目前情况,由于该承包人与总承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其合同都是与发包人签订的,当其他承包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导致承包人费用的增加,发包人应该给予补偿。其补偿额的多少可以根据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补偿承包人由此而多支出的实际费用。
  2 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2.1地质条件的变化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根据其影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引起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都要按照变更的程序来处理,当需要进行重新设计时,应该由承包人根据新的设计方案,给出报价,由工程师根据相关资料来决定费用的增加,而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人工工时增加、人工效率低、施工机械台班增加、效率低、管理费增加等都应该给予补偿。
  在不可预见物质条件发生后,合同价款需要调整的项目最多,比工期拖延、加速施工情况下都要多,对于都要调整的项目,调整时可以参照下面讨论的工期延误或加速施工情况下价款调整的方法进行费用补偿。而其特有的调整项目是人工工时的增加,对于该种费用的补偿,可以参照施工记录如实进行调整。

  2.2不可抗力
  我国工程领域对于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原则是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合同双方对于这种处理方法已经都默认了这种处理方法。在此,建议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仍然可以采取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工期给予顺延。
  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影响,对工程本身必然也有很大的影响。因而合同双方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使损失达到最小。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的大小,可能导致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它可能导致工期拖延、施工方案改变、施工顺序改变、合同终止等情况。不可抗力的影响不是很长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可以在该事件发生后仍然履行合同,对于工期给予一定的顺延。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比较大,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停工后合同规定时间内还不能够复工,对于合同的某一方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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