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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遗址公园的分类看保护与开发           
从遗址公园的分类看保护与开发
 还有一些城市遗址基本保留了城市的整体结构,形成的公园可以单独归为一类,如淹城遗址公园。一般占地较大,城垣、道路、房屋废墟及城市地下设施等各部分较为齐全。但也存在年代久远,遗留物较少,布点分散,保护状况欠佳等问题。因此公园的设计就要求适当选择传递文化信息的载体,对珍贵遗址进行抢救式保护,并合理疏解人的活动。赵王城遗址公园就可归于此类,其中四赵(赵王城、赵王陵、赵苑和赵丛台)的保护和开发是重点,以弘扬传承古赵文化为主题,设计上体现了大气、疏朗、古朴、沧桑。公园将游人的活动进行分区,减少了对遗址本身的影响。
  城市遗址类的公园通常由人工建筑残留作为历史和文化的物质载体,因此需要考虑遗址本身所在年代和整体环境的文化特性。正如早在1848年法国制定的鉴定民族建筑的纲领中所提出的“文化连续感是非常重要的,并且需要使得过去的景物或多或少地保持原样,使人感觉到历史延续的表露。”因此,对于城市遗址类公园,首先不能破坏性地开发,不能造假古董,混淆历史信息;也不宜将遗址与其他活动完全隔离起来,只保护不开发。应以遗址为核心景观,保证公园承载和传递文化的功能。此外,还应考虑在遗址基础上通过合理设计,弥补重要信息的传达缺失,并创造代表遗址自身文化内涵的空间。
 
  2.2自然遗迹类
  该类公园通常围绕自然科学界中具有重要价值的遗迹,功能上集科普认知、休闲游憩等综合活动为一体。如规划中的广东河源恐龙遗址公园,以恐龙蛋化石和恐龙足迹化石驰名中外。公园在功能定位上集旅游休闲、科普教育、文物保护为一体,拟设立恐龙研究中心、恐龙博物馆、影视中心、恐龙世界漫游区,高度仿真恐龙活动区等。这些相关活动的融入,将有利于活动多样化、充分挖掘遗址潜能。自然遗址在全国各地分布较广,开发潜力较大。建设应体现鲜明的主题,以此为中心挖掘相关功能,形成多样化活动的场所。
  2.3历史事件类
  这一类型遗址公园主要表现某一具体的历史文化事件,并依托一定的物质遗存而形成的空间场所。其价值重在发掘和探寻历史事件本身的构成要素,包括时代背景、实践主体、历史意义等,而遗址只起到载体功能。如在建的光华门碉堡遗址公园,为纪念南京保卫战而修建。事件本身是非物质性的,而作为事件见证者的遗址是物质性的,对其进行的保留和修复需要联系历史事件中的特殊意象,以提炼内在的精神含义。
  此外,要注意发挥原有遗址特殊活动的场所功能。如唐山市地震遗址公园为纪念一次具体灾难性事件而建,设计上以“自然的敬畏、对生命的关爱、对科学的探寻、对历史的追忆”为主题。地震遗址为国家级文物,在原貌保护的原则下,需要对环境进行整体设计。其中如“7.28公祭”等特色纪念活动,也可成为不可缺少的景观。此类公园切忌生硬地加入与历史事件主题相悖的元素,削弱遗址的精神内涵。

  2.4文化遗址类
  该类公园往往是在主体遗址纪念物在整个公园中不属于主体地位或并不现实存在,因此需要更多地突出遗址本身的文化价值。如黄山西溪南村金瓶梅遗址公园,遗址本身存在比较牵强,但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的游览活动,还是为城市文化做出了一定贡献。此类开发一方面应对遗址的文化内涵进行深入挖掘,另一方面应忠实原有文化,不可因商业利益对文化本体进行扭曲或夸大。
  
  通过对案例的整理得到目前我国部分遗址公园类型和规模(见表1)并探索各类型的特点以供探讨。
  
  3保护开发原则
  
  从以上对遗址公园的保护开发实例的分类和探析看,不同类型的遗址公园具体情况各异,应采取的策略也不尽相同。总体看来,我们归纳了以下可供参考的一般性原则。
  3.1价值的挖掘利用与古物遗存的拯救相结合
  遗址价值的存在是公园的灵魂,体现在自然、历史、人文等各个方面。这种价值的发掘不能以破坏遗址或遗迹本身为代价。如在各类遗址公园中,毁建,改造,迁建等与历史遗产保护原则相抵触的工程项目都应被严格禁止;造成不利于对遗址修缮和维护的商业开发,也应进行必要的控制。换言之,以牺牲遗址的完整性换取的价值索取,是建设过程中应警惕和防范的。
  3.2开发保护的互动与历史文脉的延续相结合
  在开发和保护中采取适合的商业性运作,可使得遗址在不损伤自身的前提下获得大量用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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