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同意。
东道国引进外资的目标是实现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基于此目标,东道国要求通过多边投资协定实现:发挥外资的积极作用、减少外资的消极作用、发展东道国经济,即最大限度地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同时对外资进行规范管理。以上这些投资协定都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于如何制止投资者的不当行为,如何保护东道国及东道国合作者的利益却考虑较少。
所以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经济问题的出现,东道国在接受外资的同时应该适当考虑本国利益受损时的救济手段,在签订协定的时候就对有可能出现的争端进行商议从而达成协定,比如说外资的非正常退出给东道国造成的利益的损失如何赔偿问题,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外资非法退出的可能性,从而起到预防的效果。
五、结语
外资的非正常的撤离的确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是我们不能只从一个层面看外资非法撤离,从撤离企业类型上看,非法撤离的企业大多数是在中国丧失市场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这些企业退出中国市场反而有利于我国优化外资结构,实现结构升级,是一种理性的回落,是相对正常的。另外,外资的退出与外资准入是相辅相成的,我们还应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审查,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保证进入外资企业的质量。最后还要注重协调负责外资退出的各个部门的工作,降低外资退出成本,引导外资的正常退出,避免外资的非正常退出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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