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体系的层次及其共识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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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定义ⅰ是自在的权力类型,而定义ⅱ则是反思的权力类型。在自在的权力类型下,如果指望政治活动能够提供最大化的公共物品,就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这就是政治精英集团的知识体系和德性结构,而这种情况只有在一个超稳定的社会状态下才可能出现,这就是韦伯所说的“传统文化型”的社会治理模型。而在一个高度社会分工和领域分离的社会结构类型下,那种自在的权力类型就难以运行下去。市场的孕育与成熟,培养了公民反思与批判的能力,当这种能力发展到足够强的时候,就必然对政治活动的正当性基础提出有效性要求。当这种有效性要求作为公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的时候,公民就会团结起来采取集体的行动,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意志表达。“个人所享有的形式的主观自由在于,对普遍事务具有他特有的判断、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表达。这种自由,集合地表现为我们所称的公共舆论……公共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无论哪个时代,公共舆论总是一支巨大的力量,尤其在我们时代是如此,因为主观自由这一原则已获得了这种重要性和意义。现时应使有效的东西,不再是通过权力,也很少是通过习惯和风尚,而确是通过判断和理由,才成为有效的。”[10] 促使公民通过社会舆论的方式表达公益并非政治精英集团单方努力的结果,而是人类共同的智慧。当人类选择了市场社会这种经济组织方式的同时,也就选定了民主这种政治运行模式。在此种语境下,只管支配和不问支配的正当性基础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难以为继,于是便有四种力量推动着政治精英集团要通过人民赋予的政治权力“为人民服务”。第一,德性的力量。政治伦理意义上的德性与传统社会的德性有很大的不同。同构化的社会安排,使国与家没有了严格的界分,政治集团可按照处理熟人或血缘关系的那种方式处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这种处理方式需要相当成熟的实践理性,这种实践理性是因人而异的,没有面向所有公民的伦理尺度,只有面向具体阶层和不同人群的伦理规则,在有形中见出无形,在无形之中体悟无形。而在现代社会,实践理性表现为公共理性,公共理性相关于私人事情,但它不直接处理私人事务,而是通过提供公共的善而为每个公民服务。“政治社会,以及事实每个合理和理性的行为体,不管是个人、家庭,或者社团,甚至某种政治社会的结盟,都有明确表达其计划,将其目标置于优先秩序之中,以及相应地作出决策的方式。政治社会这样做的方式就是它的理性。它做这些事情的能力也是它的理性,虽然是在不同的意义上:它是一种知识和道德权力,扎根于人类成员的能力之中。”[11]公共理性是民主社会的特征:它是公民,是那些分享平等公民权地位的人的理性。其理性的目标是共同的善:正义的政治概念所要求的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以及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和目标。“因此,公共理性在三个方面是公共的:作为公民的理性,它是公众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共同的善和基本正义问题;它的性质和内容是公共的,因为它是由社会的政治正义概念所赋予的力量和原则,并且对于那种以此为基础的观点持开放态度。”[12]公共理性不唯为一般公众所具有,更应该为特殊公众群即政治精英集团所必备。因为,公共理性作为相关于公共的善的事情,不唯为一般公众所要求,更应该由政治精英集团所供给。作为一种德性的力量,于政治精英集团而言的公共理性,就是要它有一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概念,可称为“善良意志”,始终将人民的事情放在“心头”,而不用公共权力为自己“谋福利”。作为一种能力,公共理性就是创设好的体制、应对各种风险提供高质量的公共物品。这两个方面概括起来就是人们称之的“执政党的德性建设和能力建设”。 而这两种建设都必须借助体制的力量。体制是行动的规范化形式,为了追求和实现价值,任何一种活动要么遵循技术规则、要么遵守价值规则,优良的体制可以使一些品性不良的人成为好人;而劣质的体制则可能使一批品性优良者成为品行败坏之人,制度环境对人的构造作用比原初性的德性的力量更强大。政治体制是权力分割及权力运行的价值框架,它不是一种物理结构,而是有关权力这种支配性力量的观念结构和行动。任何一种政治体制只能在反复进行的实践中证明其优劣,而不能预先给出,人类也许永远也不能构造一种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以抑制政治活动中的腐败与渎职行为的发生,但可以找到相对为好的那种。衡量一种体制是否优劣的价值标准在于两点:抑制腐败和渎职的程度;供给公共物品的能力。因此,“体制性缺陷”是政治伦理的一个核心问题。“体制性缺陷”通常有两种表现,一是体制本身的缺陷,二是体制变迁过程中的“约束空场”。体制本身的缺陷通常是由政治体制本身的生成机制造成的。谁有资格和能力构造政治体制呢?通常不是那些体制边缘人群,而是体制核心人群,体制的转型或体制的修复也往往是体制核心人群。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很难使政治概念得到完整的实现,或是由于智力缺陷或是由于利己动机安排使得政治体制存有缺陷,这种缺陷为以权谋私提供了体制上的保证。如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被告,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作被告,就是体制性缺陷的一个重要表现。这种体制上的安排如何保证抽象行政行为是公正的呢?若此,就得具备两个充分必要条件:完全理性和善良意志。而这恰是最靠不住的力量。体制本身缺陷的另一个表现是违约成本问题。当以权谋私行为所得收益大于违约成本时,腐败和渎职就会屡禁不止。行动前没有体制防范、行动中没有舆论监督、行动后没有制度处罚,以权谋私也就“畅通无阻”了。“约束空场”上体制性缺陷的又一集中表现,它通常发生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任何一种体制上的转型实质上都是支配性力量的重构,以及利益集团的重组。而体制转型会形成一种体制内保护性机制,这就是“不溯及以往”,亦即不对因以往的体制性缺陷而造成的有缺陷的政治活动和行政行为追究责任,哪怕是道义谴责,从而被视为理所应当。当旧的体制已经废止而新的体制尚未完善,其间的“约束空场”也就自然而然了。这种“约束空场”既除去了已有的缺陷又滋生了新的缺陷。如何摆脱体制上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悖论似乎是人类面临的一个难题,其实这种困难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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