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反映的两种世界观及其可能的发展路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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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反映的世界观可分为唯我世界观和容他世界观两种类型。唯我世界观完全以本国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体现出“自我独存”的特征,美国和伊朗两国宪法的世界观是其代表。容他世界观虽然亦以本国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但具有很强的共益性,体现出“与他共存”的特征,二战后德日两国宪法和欧盟宪法反映的世界观是其代表。这两种世界观都是立足于四分五裂的人类多重关系性基础之上,因此它们自身存在无法克服的间性—然而从宪法反映的世界观的角度看,这恰恰是人类战争的根源。要实现人类恒久的和平,必须构建一种立足于不可分割整体的人类之共同利益和“相互依存”特征的世界观—整体世界观。 【关键词】宪法;唯我世界观;容他世界观;整体世界观 【正文】 世界观是认知[5]《内布拉斯加州宪法》原文中用了“we, the people”,而非“we, the people of nebraska”,笔者认为前者并非像联邦宪法那样指全体美国人民,作为一部州宪法,当然是指“内布拉斯加州人民”,所以该宪法文本中“we, the people”就是指“we, the people of nebraska”,两者没有根本的差异。 [6]早在19世纪时,北达科他就被认为是美国旧西部的一部分,不过在成立州之前,它是达科他属地的一部分,以美国原住民印第安部落之一的达科他族而命名的,于在1889年加入联邦,是美国的第39州。 [7]《阿拉斯加州宪法》于1956年制定,1959年颁布实施。LoCalhoST显然,它后于联邦宪法,因此宪法序言表现出与其他州宪法完全不同的表述,尤其是对“开拓这片土地并建立联邦的先辈们”的感激。 [8]这是哈茨在其著作《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一书中所持的观点。转引自约翰·杜威等著,欧阳梦云等译,《自由主义》,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编译序第5页。 [9]see l·t·hobhouse:liberalism and other writings, (contents), pedited by james meadowcrft, department of politics, 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 [10]布什总统这样缅怀弗里德曼:“美国失去了一位最伟大的公民。他的工作证明了自由市场是[13]参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2条的规定。2006年1月6日。http://*/ web/ ggxf/more. asp? page =2&classid=154 , 2009年2月4日。 [14]笔者认为从伊斯兰教的唯一根本经典—《古兰经》中还不能找到直接的“圣战”证据,而且我认为伊斯兰教的宽容精神也是不可否认的。但是从历史来看,在欧洲的十字军东征之前,伊斯兰教确实不断在进行着“圣战”,而且在与基督教的战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对伊斯兰教的优势地位作了精辟概括: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第一次遭遇发生在西方社会尚处在幼年之时,那时,伊斯兰教已是阿拉伯人所处的辉煌时代的一种特殊的宗教了。阿拉伯人刚好征服并重新统一了中东古文明的领土,他们打算把这一帝国扩张为世界国家。在那一次冲突中,穆斯林几乎占领了西方原有领土的一半,只差没有使自己成为全世界的主人。”〔英〕阿诺德·汤因比著,沈辉等译:《文明经受着考验》,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7页。直到十字军东征之后,整个伊斯兰世界的优势就丧失了。一句话:就古代历史过程而言,伊斯兰教通过“圣战”与“征服”传播信仰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 [15]为了实现总目标,《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11条规定了“致力于实现伊斯兰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统一”的阶段性目标使命。 [16]《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3条之ll。 [17]《古兰经》(2:256 ) , http : //*/quran/qurancn/g002. htm , 2009年2月4日。 [18]参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2条。 [19]这种背离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以至于全世界都在憎恨恐怖主义的同时,对伊斯兰教存在很深的误解。德国主教约瑟夫·拉青格当选为新教皇成为教皇本笃十六世以后,讲了一句十分离谱的话:“告诉我穆罕默德带来了什么新事物,你会发现那些东西都是邪恶和非人道的……”转引自杨俊:“教皇道歉难获谅解,基地组织扬言要征服罗马”, 2006-09-22,http://news. sina. com. cn/w/2006-09-22/1 648 1 1 079908. sht-ml, 2009年2月2日。 [20]德国宪法起源于1815年成立的德意志邦联内部的邦国宪法,如萨克森、巴伐利亚、巴登、黑森—达姆斯塔特、法兰克福、普鲁士、北德意志联邦等邦国的宪法。尤其是德意志在与普鲁士既联合又斗争的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力量,“这种力量所将达到的目标是德意志民族国家完美的生活共同体。”[德]弗里德里希·梅尼克著,孟钟捷译,《世界主义与民族国家》,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80页。最后产生了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后来就是1919年《魏玛宪法》。法西斯掌权以后,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宪政制度的产生的外因也是西方外来力量的压迫与强权影响的结果。为了废除与西方国家之间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日本接受了西方列强提出的修约条件之一就是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制度。1890年11月29日颁行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就是这种努力的结果。它以《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强调天皇的极权,尤其“在军事、外交上的对外紧张及国内的经济混乱,政治对立激化的危机时代,为对付具敌意的对立者以守护国家,在日本可见到其民族独特性的被强调,立宪主义的收缩,以及代之而起的皇国主义、天皇大权主义的高涨。”阿部照哉等编著,周宗宪译:《宪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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