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探析 |
|
|
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利用社会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证调查发现,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面临一系列困境和问题: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社会参与力量发育不成熟;监管手段陈旧,效率不高,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要解决以上问题,应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创新矫正模式,完善矫正功能。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司法所 执法权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许多方面还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还面临一系列困惑和问题。本文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旨在总结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c司法所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以司法所工作者为核心,其他机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辅助、社会志愿者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1.专业矫正人员为核心。司法所专业矫正人员2人,在矫正工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全面负责辖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对矫正人员各方面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同时负责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治工作。 2.其他机关、部门配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托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管或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LOCalhOst协调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帮助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矫正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列入城乡低保范围,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3.社区居委会辅助。司法所依托辖区社区居委会,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在居委会的辅助下,共同完成对本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所解决矫正人员的思想、生活问题。 4.社会志愿者补充。司法所吸纳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社会志愿者队伍。通过开展各种专业辅导、咨询,参与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之中,推动矫正人员的积极转变。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1.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司法所认真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通过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调查材料,对于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全面分析,把不适于社区矫正的人员及时反馈给相关机关,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避免了社会可能遭受到危害性,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提高了社会安全性。 2.交付、接收,建档管理。司法所密切与法院、监狱的工作衔接,做好接收的各项工作。做到及时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宣告;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人身危险系数,划分a、b、c三类人员,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为矫正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做到档案盒、档案内容、格式、材料放置顺序、案卷装订规范统一,档案内容详实,每份档案都包含社区矫正人员考察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鉴定材料等。 3.矫正实施。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司法所以“三个结合”的工作方式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 第一,坚持监管和帮扶相结合。一方面,对矫正人员严格监管,要求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在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加大这种跟踪监管。另一方面,对于各方面有困难的矫正人员积极帮困扶助,通过解决矫正人员的实际困难,激发他们认真矫正的积极性。 第二,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司法所不定期召开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等各种课堂教育,同时,组织矫正人员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如组织矫正人员到交通要道帮助维持交通秩序、帮助罪犯与受害人之间建立一对一的帮扶、谈心活动等。 第三,坚持专门矫正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司法所在依靠自身力量的同时,积极与矫正人员的家人、朋友、单位、学校建立密切的联系,通过与他们签订协议书等方式,促使他们参与到矫正过程中,通过这种至亲的教育力,极大的促进了矫正人员自觉自愿矫正犯罪心理,不再重新犯罪。 4.解除矫正。矫正期满,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 1.执法权缺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c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而具有法定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只是监管的“配角”,这种角色定位使他们的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工作没有主动性,双方的合作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 2.自身资源匮乏,难以适应繁杂的矫正工作。c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始终是2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 [1] [2]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试析司法实务中如何区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下一个论文: 浅谈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探析
|
|
|
看了《浅谈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探析》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法律论文]浅谈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资格探析 [法律论文]浅谈文化迁徙与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关系 [法律论文]浅谈渣滓洞看守所被关押人员被捕原因略考 [法律论文]浅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法律论文]浅谈在《东盟宪章》下解决当前法律问题 [法律论文]浅谈破除制约瓶颈、拓展路径空间,不断开创消防法 [法律论文]浅谈有关司法实践中风俗习惯的适用分析 [法律论文]浅谈对歌曲作品的认定以及对歌曲作品权利主体的认 [电子机械]浅谈中小企业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