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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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违章建筑/建造人的权利/体系效应
内容提要: 违章建筑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http://***.com/html/3356/398119.html。 [35] 顺便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物权法》第15条与《合同法》第51条实际上是相互抵触的,考虑到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我们应当认定为《合同法》第51条的规则被修改了。 [36] 在一起案例中,法院判决,双方就违章建筑签订的租赁合同于判决生效后解除。参见张朝阳:“加盖违章建筑 租赁双方如何担责”,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月6日。 [37] 杨延超:“违法建筑物之私法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38] 参见《土地管理法》第73条、《城乡规划法》第64条。 [39] 例如,1982年的《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第15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临时性建筑不予补偿。”各地出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40] 例如,在一起案例中,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建章建筑是不合法的的存在物,但基于建筑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全部不予保护则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应有的合法财产。而且,被告违反了程序规定。所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规划局强制拆除原告遮雨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直接的建筑材料损失8090元。载http://xzss.fabao365.com/info/15331/。 [41] 黄刚:“违法建筑之上存在权利吗?”,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 [42] 参见李海军:“执行程序中违章建筑的认定及处理”,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5期。 [43] 参见李海军:“执行程序中违章建筑的认定及处理”,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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