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生态本位与行政法基本理念之重构           
生态本位与行政法基本理念之重构
   论文 关键词:生态本位  行政法  基本理念  重构 
  论文摘要:行政法的 现代 性转型不仅要求其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方面从传统的规范—价值体系向现代法治型的规范—价值体系转变,而且要求其在处理人与 自然 的关系方面也同如此。而如何做到这一点,我们认为必须对行政法的基本理念的范畴进行重新建构,把法的生态性理念引入行政法的基本理念的范畴,并把这一理念落实到行政法的 法律 条文之中使我国的行政法不仅充分体现,“以人为本”,而且足够的体现对生态自然的关怀和呵护。 
    有 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之路必须坚持 科学 的 发展 观念,必须走 政治 文明、 经济 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之路。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谈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时指出其内涵价值之一是: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行政法的现代性转型也应该同样适用这一原理。但是从目前学界所认为的法律现代性转型所应有的内涵来看,在这一方面有着明显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只注重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而忽略了人与自然的协同性问题所以我们认为在行政法的现代性转型的进程中很有必要强调这一法律的生态文明特性。本文从行政法的传统理念及其局限性分析着手,指出行政行为及行政法生态化的基本内涵及路径. 
  一  
  法律的理念是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稳定性特点的原理和准则。法律理念作为法律制度内在的组成部分,体现了法律条文和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对某一事实的价值态度,是法律制度和人们的道德价值的桥梁,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社会典论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影响和作用因素对法律的影响的直接反映”。法律理念始终体现着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 构成了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律的价值趋向;而且法律理念是法律创制的指导理念,是法律体系统一的重要保证。所以每一部单行法律都有其基本理念,其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在这一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展开的。当然行政法也不例外。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对行政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监督都具有指导作用的原理。国内外学者对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已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国外的学者大多数把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归结到法治行政,如德国的行政法学创始人Otta Mayer在《行政法》中认为,依权力分立的理念,国家应“依法而治”,即国家的行政行为都应该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即在行政与法律的关系之间法律具有优先、原发和保留的理念;日本的法律优先理念、法律保留理念和司法审查的理念我国对行政法的理念的主要观念如‘·我国的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主要理念: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国家行政机关的效能;人民群众管理国家;民主集中制;各民族权利平等;国家实行计划化管理”,我国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可以归纳为两个:行政合法性理念、行政合理性理念”“行政法的重要理念主要有两个:行政法治理念或称依法行政、民主与效率相协调的理念”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主要有:行政合法性理念、行政合理性理念、行政公正性、行政应变性理念、行政负责的理念”等等。近年来学者对行政法的基本理念的表述有了一个基本的认同趋势,大多数学者在著书立说时把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概括为行政合法性理念、行政合理性理念两大理念,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提出和实施以后,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更倾向于行政法治的理念。 
    我们认为行政合法性理念、行政合理性理念成为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是勿用置疑的,但是当我们面对大自然时,我们不应该忘记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所告诫的: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我们预料的影响,常常才巴第一次结果又取消了。因为以往人类的所有行为都建立在以人类为中心的基础之上,认为人类是生物圈的中心,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也是唯一的道德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因此包括行政法也不会考虑法律所应该具有的生态特性,不能从法律上确认大自然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其结果往往会导致资源日趋短缺、环境急剧恶化、人民生活质量下降等现象,而且最不可思议的是许多人却认为人类正在利用自然时对自然的破坏是正常现象,从而使生态自然应有的权利因法律的非生态化而得不到保护。所以笔者曾强调指出:‘·以往人们注意到法的形式和架构以及突出人与人、人与集体和社会之间的公平、效率及正义等价值理念方面的现代化,但人们往往忽视了法的生态文明评判标准。其结果是法律虽然在当今社会增强了人文关怀的程度和力度.但在许多方面却是建立在对生态和自然伤害的基础上。这对于生态领域而言是及其不公平的。’因此本文认为对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必须进行重新建构,在以被大家所接受和认可的行政合法性理念、行政合理性理念的基础上增加行政生态性理念,而且认为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念深入人心,行政行为的生态化是必然趋势。  
  二 
  行政法的生态性理念是指在行政立法、处罚、行政复议、诉讼和行政监督等方面都必须贯彻行政行为应该热爱、保护、尊重、合理开发、可持续的利用自然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并把这一理念落实到日常的行政行为中的原理。这一理念的内涵要求行政法及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考虑到行政法所应该具有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是否会影响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人口生态\人口政策与国际移民
    浅谈生态建筑与建筑生态化的
    我国生态旅游管理模式改革探
    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环境成本与
    人力资源生态与人力资源投资
    试论林业产业的发展与林业生
    基于生态林业理论完善林业会
    森林生态会计研究述评与展望
    学校组织生态与管理对策
    教师生态文化研究:教师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