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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传统法学的改革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浅谈传统法学的改革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国传统法学理论正面临着世界新技术革命和我国社会改革两大浪潮的冲击。传统法学理论若要生存下去,必须正视变革中的现实,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合理解决自身体系中蕴含的逻辑矛盾,在改革中求得新的 发展 。
  勿庸置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已经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僵化模式和某些权威性结论提出了质疑,并作了某些探索,但由于 历史 的原因,传统的观念和巴维模式还不同程度地支配着人们的头脑,致使一些新的合理的法学观点还不能很快得到传播和接受,持有这些观点的同志还是少数;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总的来讲,还处于踢踊而行、修修补补的阶段,相对于社会 科学 其他学科,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要结束这种落后的状态,当然首先要有社会实践发展的内在依据,有学术讨论民主、白由的良好社会环境;同时有待于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努力。
  一、全面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
  从我国法学界的现状来看,坚持传统法学理论的同志往往自诩为马克思主义的正宗传人,而主张改革传统法学理论的同志,则认为自己所坚持的是真正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因此,发展传统法学理论的关键之一,在于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笔者以为,当前特别要注重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传统法学理论区别开来。众所周知,为了适应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需要,马克巳集中了自己一生的主要精力,致力于 政治 经济 学理论的创立和《资本论》的写作,井在此同口j创立了辩证峪:物上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囚此没有能够就法学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写作,没有象经济理论那样留下关于法的理论的系统论著和现成理论体系。我国传统法学理论体系,实际上是苏联法学家们的创造。随着社会实践的推移,对于他们所创造的法学体系及其内含的范畴、概念,苏联法学家们事实上巳有不少新的看法和突破。而在我国,却仍然呆板地遵循着过去照搬来的苏联法学理论体系,而不敢越雷池一步。这显然不合时宜。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马克思虽然没有留下类似《资本论》那样的法学专著,但却留下了关于法的大里论述(包括笔记、手稿、批语),需要进行认真、扎实、细致和富有探索性的研究工作,从中透彻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规定和内在逻辑,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的发展 规律 和现今可能的存在方式,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真实展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系统结构和理论体系。因此,改革我国传统法学理论的要途径之一,就是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 法律 思想的指导下,对传统法学理论体系和所含范畴、概念进行鉴别和反思,去伪存真,修改完善,使我国法学理体系成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体系。
  第二,必须历史地把握马克思早期法学忍想和期法学思想的内在联系。马克思早期攻读法律,独特的 哲学 思想和鲜明的革命民主主义政治立场交互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独特的革命民主主义法思想。这种法律思想,虽然在其表述上带有比较厚的思辨色彩,贯穿着抽象的理性原则,但显然同于康德、黑格尔、卢梭等人的理性法思想,内着丰富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其中关于人民主、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思想,关于法律是志化、规范化的客观规律的表述,关于反对以言罪以及罪刑相适应、法官独立审判的主张,至今闪烁着真理的光辉,从而成为马克思法学理论有机组成部分。当然,由于政治斗争的冲击,马思已经发现了抽象理性法的某种弊病,并予以批和扬弃。特别是在克罗茨纳赫这个地方,马克思图从理论、历史、现状三者的统一结合上来研究律,从而一扫以往的思辨气息。尔后又揭示了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在关系,摒弃了关于法是的意志或某种绝对精神产物的谎言,批判了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一的体现和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说教,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内在联系。
  从广义上说,马克思法律思想必然要以整个人类文明发展为背景,批判继承思想文化遗产和前人法律思想中的一切积极成果。从狭义上说,它自身也有一个逐步完善成熟的历史过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前人法律思想之间,在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和后期法律思想之间,根本不存在突然的断裂和不可逾越的鸿沟。尽管由于论战的需要,马克思对以往法律思想采取了严峻的态度,突出地强调了法的阶级性原则,但是他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否认前人祛律思想和自身早期法律思想的合理性、科学性部分。片面地把马克思后期法律思想,从人类法律思想和马克思法学思想的统一链条中割裂出来,就有可能产生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简单化理解,使之成为干涸、贫乏、僵化的宗派理论。我国传统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失误正在于此。
  第三,必须重新认识马克思后期法律思想。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和唯上、盲从的治学方法,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表述,也存在许多不够准确、不够完善的地方。这里,仅以关于法的本质和定义的表述为例。迄今为止,我国大量教科书和刊物都引证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恩选集》第1卷第268页);并断言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经典性定义。然而,只要我们深人地作些分析和思考,就不难发现这一断言有失偏颇。这是因为:(1)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明确表示,这段话是关于法的本质的表述;确定其为法的经典性定义,显然是后人的认识和理解。因而,这种认识和理解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原意,完全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2)联系这段话的前后文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在于从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利益的角度,揭示资产阶级观念的阶级内容和阶段实质,而法只不过是作为一个实例而提出来,并不是专为揭示法的本质规定。法作为一种复杂社会现象,具有多种质的统一规定,关于法的定义应该具有更为丰富的内容。类似的例子,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些。这都说明,传统法学理论的范畴概念远非达到完美无缺的境地,很有必要进行认真的反思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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