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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协调发展中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两性协调发展中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摘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基于对 中国 两性 发展 实际状况的客观分析,站在促进中国 经济 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由国家提出的带有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它有着深刻而广阔的国内外背景、充分的 法律 依据和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促进妇女发展的必然选择。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两性协调发展,关键要解决好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妇女参政权以及 农村 妇女土地权益等问题。
  关键词:两性协调发展;男女平等就业;妇女参政;妇女土地权益
  
  促进两性的协调发展,实现男女平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两性越平等、关系越协调,就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就越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而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必然也是一个注重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的社会。
  近十年来,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日益深入人心并进入决策主流,性别平等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其成就令世界瞩目。男女平等已经拥有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法律和政策上的男女平等与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之间尚存在明显的距离。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两性协调发展,笔者认为以下三个法律问题最值得关注:
  
  一、妇女平等就业权利问题
  
  目前,男女两性的发展还不均衡,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困难较多。一方面女性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提升妇女的地位。从男女在职场上的地位和权力关系方面来看,不仅从量上看男性的层级 / 职位普遍高于女性,而且从质上看男性占据了较具权威性的职位。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男性在职场中占据较高层级 / 职别的比例逐渐提高;女性占据较高层级 / 职别的比例逐渐降低;男女职场地位接近的比例也逐渐降低。这说明随着年龄的提高,女性逐渐失去了在职场上的地位优势,男性在职场上的地位优势逐渐显著,男女在职场上的差距逐渐加大。那么原因何在呢?从法律上看源于男女两性退休年龄不同所导致的。
  有关男女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是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国发[1978]104号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中《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干部可以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则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应该退休。男性的退休年龄都是60周岁,而女性则比男性早5—10年退休,也就是女性的工作年限远低于男性。工作年限的长短影响了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使女性逐渐失去了在职场上的地位优势,同时也使她们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 政治 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违反了宪法。
  笔者认为,国发[1978]104号文件实施的客观效果是与立法初衷相悖的。本来其立法初衷是对妇女的照顾和保护,立法时考虑到女性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业女性的关怀。但是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使这项保护性制度已演变成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导致女性受到不公正对待,直接影响了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退休制度的建立应符合现实的需求,并应与国际接轨。按照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立法应当逐渐与国际接轨。目前,规定男女同龄退休的国家约占60%,将男女退休年龄拉平已成世界发展趋势。近年来,女性对修改退休年龄法律规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建立 科学 的、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的退休制度势在必行。
  具体可以在将来出台的《养老保险法》中确立弹性退休制度,将男女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60周岁,并允许在特定情形下,经过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提前1—10年退休,领取非全额养老保险金,个别岗位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二、妇女参政权的问题
  
  妇女的政治权利集中体现在妇女参政议政的范围和程度。妇女从政更能提升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但198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的比例一直徘徊在21%左右。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十届人大代表选举办法规定2003年十届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应比九届有所提高,而实际上却成了20年来比例较低的一届,已降为20.24%,下降了1.58个百分点。全国政协女委员为373名,占总人数的16.7%。在全世界女议员比例的国际排名中,中国由1994年的第12位,下降到2000年4月的第24位,2002年3月的第28位,2004年的第37位,2005年的第42位。同时女干部任职还有一个特点,任副职多,正职少。在中国的政策制定部门、党的代表机构以及国家领导层中,男性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性别的不平衡性不仅表现在中央的领导层,还表现在地方各级政府。而且女性干部的选任有照顾倾向。结果女性在整个权利结构中处于边缘化的位置,不能对政策形成强有力的影响。政治决策层性别失衡导致对于性别均衡发展的意义认识不足,很少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从超越男性利益角度来认识问题和对待性别发展问题。
  针对目前妇女参政程度的情况,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为了确保这一比例不在层层选举中“流产”,可考虑实行男女代表分开选举。政党提名采取性别比例原则似乎逐渐成为世界性的趋势。自1970年开始,许多北欧国家的主要政党先后实行了政党性别比例名额,有效提升了妇女的参政地位。在政府的高层决策中有一定的女性,影响决策,纠正女性与男性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减少和消除男女不和谐的政策,应当说,这是促进男女两性参与决策的有效的做法。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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