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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解释           
浅谈民法解释
他的解释方法则主要包括:(1)依习惯补充,前提是必须有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该相关习惯。(2)依法理补充,这是法律漏洞补充常用的方法,它包括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类推等,它往往涉及到民法解释的终极问题——价值衡量问题,这个以后我们谈论。
  对于第三种情形,即法的续造问题,只有在如下三种情况下才能使用法的续造:一是考虑到交易的必要性时法的发展;二是考虑事物本性时法的发展;三是考虑法伦理时法的发展。在这里,法官作为准立法者,面对立法者立法时未纳入到其视野范围内,但本应该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内的事件,无任何依据,所以它主要依靠的就是价值判断和社会道德等很抽象的原则。
  上面的解释方法体现了

民法解释的一个特征,即民法解释具有创造性,这种创造性包含着价值判断,且以价值判断为基础。正是这种创造完成了法的漏洞补充,并使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具体化,完成了法的发展,使法和社会生同步并引导社会生活。这里的价值判断由法官进行,所以必须有其界限:其一是它的适用要以有节制必要性为前提;其二是它的适用要有实用的可能性;其三是它应与法条结合,至少是一种形式上的结合,亦即法官具有说明的义务,具有使价值判断与所适用的法条的联系让当事人和社会明了的义务。
  四、我国民法解释面临的问题
  我国现在还没有民法典,民事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部门单行法以及行政法规组成,民法通则在学术上被称为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但是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特别法成立时也不可能作为下位法以此为基本法来立法。为此,具体事件处理时,民法通则和特别法都有类似规定,法与法之间的整合也成为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上的问题。
  立法方面的原因也使我国的民法解释面临一系列问题。由于我国除少数法律以外,大多由主管行政部门起草,部门利益高于社会利益的情况出现也是难以避免的,立法上的问题影响了司法上的适用。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往往本着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想法,加上有些问理论上和事务上都没有彻底弄明白,所以需要法官适用法律时进行解释的情形很多。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德)卡尔·拉伦茨.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4]崔建远.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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