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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审查起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浅谈在审查起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影响 
  如果检察机关对符合《规定》里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律作简单不起诉处理,在社会效果方面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现阶段,社会公众重刑思想、“同态复仇”的报复性刑法观念仍然相当普遍。当公民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如果检察机关对涉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简单作出不诉决定,受害人及其家属不理解,尤其是受害者同样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受害一方要求严惩反映强烈,对检察机关的不诉决定更不容易接受。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发生在校园内外的在校学生被未成年人抢劫的案件。这类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采用语言威胁或者轻微暴力的手段,抢劫学生的现金、手机等随身携带的财物。从行为的主观恶性看,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对象是学生的财物,极少有谋财害命的倾向,即对学生人身伤害的主观恶意不大,即使实施了伤害行为,其伤害结果一般为轻微伤。但是受害一方同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其心智未完全成熟、心灵弱小,遭遇抢劫欺负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或者因此而害怕陌生人,或者不敢上学,或者恶梦缠扰。此类案件破坏了校园和附近的治安,家长对此非常担心,十分痛恨,处理不当甚至可能引发申诉上访;学校甚为厌恶,希望司法机关加以严惩,无形中给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造成了一定社会压力。在 教育 效果方面,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尽量采取宽缓的处理,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悔过自新。但是如果不整体性地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则容易强化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使其变得有恃无恐,重新违法犯罪。这样一来,不仅达不到教育、挽救的目的,而且对其他未成年人可能起不良的示范作用。 
  结语 
  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根本目标不是惩罚犯罪,而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我们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给予失足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多一点的宽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适用宽严相济,使“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贯彻到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 文献 : 
  [1]陈剑红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运用》, 中国 检察出版2007年10月版 
  [2]刘佑生主编《宽严相济与检察工作》,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刑事法理与案例分析,2006年第6期(总第127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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