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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用法律制度为地质找矿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谈谈用法律制度为地质找矿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论文 关键词:地质找矿; 法律 制度;法律体系
  论文摘要:当前地质找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体制不倾、机制不活、投入不足,良性的地质工作投入机制尚未形成,地勘单位改革滞后,归根到底是法律制度不健全。保障和促进地质找矿改革 发展 ,必须加紧构建地质找矿法律体系,按照基本法律和专门法律相结合的原则,加快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研究制定地质调查法》等,全方位加强地质找矿法律制度建设。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做好地喷工作,对于缓解资源约束、开展国土整治、防治地质灾害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土资源部党组决定用半年左右时间开展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是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 科学 发展观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一系列精神的重要部署。当前地质找矿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明确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这次大讨论中应当全面 总结 经验,系统梳理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不断加强地质找矿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为地质找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1地质找矿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当前地质找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对地质找矿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非常明确,大政方针已定,但尚未在立法中有效落实;地质找矿的布局和思路逐步形成,但尚未在实践中Ⅲ贞畅落地;构建地喷找矿新机制的课题已经提出,但尚未在改革中真正破题。地质找矿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整体上存在体制不顺、活力不足、投入不够、功能不强和人才缺乏等问题,特别是矿产资源勘查滞后,重要资源吖采储量下降,难以满足我国 工业 化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公益性地质和商业性地质的定位问题。在整个地喷找矿工作链条中,公益性工作是商业性工作的基础。但是,对于公益性工作的定位仍然没有从观念上、制度上真正明确,对公益性工作的理解存在分歧。当前存在公益性地质工作不公益,“公益性”和“商业性”边界不清,导致公益性地喷勘查投入不足,商业性地质勘查不愿进入,良性的地喷工作投入机制尚未形成。二是地勘单位改革滞后问题。地勘单位经过几十年的改革,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中央出台扶持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政策,有的地方难以落实到位。大部分地勘单位 历史 包袱重,遗留问题多,求生存、求发展的压力大,原来承担的地质找矿工作受到较大的影响。二是探矿权管理问题。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的热潮,探矿权管理也存在较大混乱,有的地方“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地方探矿权流转秩序混乱,出现“找矿不如开矿.开矿不如炒矿”的情形;有的地方政策界限把握不准,对探矿权取得方式选择不当;有的地方有法不依,非法干预探矿权设置,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地喷找矿的积极性。四是地质勘查工作环境问题。近年来,地勘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外部干扰不断加大。有的地方政府考虑地方利益,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予配合,阻碍地质勘查工作。有的地质勘查工作网施工占地补偿问题,被漫灭要价,协调起来困难重重,拖延了工作时间,增加了工作成本。五是地喷资料信息服务问题。地质资料是地喷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但当前地质资料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社会主体很难查询和取得所需的地质资料。同时,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低、投入不足,难以保障调查资料数据的准确性,造成地质资料质量下降。
  地质找矿工作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工作环境不好,社会服务不到位,归根到底还是法律制度不健全。虽然中央对地质找矿高度重视,曾出台多个专门文件。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地质找矿相关法律规定,地质找矿工作在许多方面属于法律空白区。《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主要涉及地质找矿的法律法规中,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是对地质调查成果的专门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地质找矿只做了原则性或者附带陛规定。相比较而言,土地、测绘、气象等基础工作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明确基本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地质找矿存在的地勘单位改革、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定性和管理、探矿权设置和管理、地质找矿工作环境、地质资料社会服务等重大问题,都应当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基本制度,细化操作规定,提高地质找矿工作的法律保障程度。
  2进一步完善地质找矿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保障和促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必须加紧构建地质找矿法律体系,按照基本法律和专门法律相结合的原则,全方位加强地质找矿法律制度建设。
  2.1必须做好现行制度的法律化
  党中央、国务院对地质找矿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中,多次要求对探矿权管理和地质环境进行立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地贡勘查法规体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进行地质找矿立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将当前的地质找矿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法律化。近些年国家对地质找矿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对地质找矿中一些基本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方向正确,效果显著,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必须上升为法律制度,并且要做好条文的具体化,增强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执行性。
  2.2深入开展立法专题研究
  进行地质找矿立法工作,必须要在现有认识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立法专题研究,为科学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次大讨论共确定了10个讨论主题,都是关系地质找矿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下一步立法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所以,要充分利用大讨论的成果,在对10个主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开展立法专题研究,着眼解决地质找矿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眼把握地质找矿工作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和工作制度等各个层面的关系,为地质找矿工作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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