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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证券市场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思考           
浅谈对证券市场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思考
   论文 关键词:注册 会计 师  法律 责任 归责原则
  论文摘要:对我国证券市场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责任不断增加,这既有其主观违规的原因,也有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范不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其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的原因。由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 经济 后果性增强、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增强的因素,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势在必行,而且宜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根据 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做的统计,在1998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期间,注册会计师受处罚的情况为:行政处罚687人,承担民事责任1人,刑事责任22人,在审案件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4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比例具有上升的趋势;会计师事务所受处罚的情况为:行政处罚约1073家,其中321家被暂停执业,95家被吊销许可证,195家被撤销,承担民事责任的28家,行业自律性处罚386家。在这其中,由于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而使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牵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案例占到相当大的比重。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资任的表现
    1.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责任不断增加
    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的纵深 发展 ,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注册会计师因验资业务纠纷而被推上法庭的事件越来越多,并逐渐蔓延到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一系列注册会计师参与的业务之中。深圳原野公司、北京长城公司和海南中水集团公司三大审计案件发生后,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进人了法律风险急剧膨胀的阶段。之后,由于法院与注册会计师界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上的认识分歧、会计信息质量日益受到重视以及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日趋严格等各种原因,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法律责任压力不断增加。到银广厦事件发生时,不仅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处罚,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陷人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中,并且由此掀起了新一轮的诉讼和稽查风暴。
    2.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范不明
    为了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国家先后出台了《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数额是违法所得的1-2倍罚款,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则没有具体罚款范围,只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罚款;同一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司法》只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不仅规定了对事务所,而且规定了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而且,相关法律用语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常见的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究竟怎样才算情节严重?怎样才构成犯罪?等等,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3.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其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界定模糊
  在证券市场中,一个公司从招股到发行、上市以及定期信息披露过程中,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多类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其提供必要且胜任的专业服务。然而目前的情况是,券商、会计师、律师的工作并没有很好的定位,会计师与律师的业务界线原本分别是财务与法律问题,但现在他们却“开拓性”地承接既有财务性又具法律特征的“综合”业务,券商的工作是建立在会计师、律师基础之上还是兼而有之,也并不明确。正是由于对中介机构之间的业务范围和法律责任划分并不确切,且对其彼此间的工作是否以其他方的工作为依据或将作为其他方的工作依据缺乏制度上的说明,致使一旦上市公司捅了“篓子”,中介机构之间就开始互相推卸责任、寻找规避法律责任的空子。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1.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强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及影响范围是相当有限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不确定,双方的关系是否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因此,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审计法律责任的加大。
  2.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其次,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 企业 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短期内摇身一变成为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账。最后,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病。为解决地方上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极力支持和包庇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这样的环境无疑又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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