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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儒家的和谐观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           
浅谈儒家的和谐观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
  1.调解者以其自身的威望、人格进行感召
  这种调解手段既使用在官府调解中,也使用在民间自行调解和宗族调解中。使用这种调解手段的调解者本身,无论其身为州县府官吏,还是社会上有威望的名流、家族内的族长家长,其本身必须具备高尚的人格和社会公认的崇高威望,可以以其自身的人格魅力得到纠纷各方的尊重和信服,从而放弃争执,握手言和。如前文所述,舜以其崇高的社会威望和百姓对他的爱戴,成功调解了“历山之农者”以及“河滨之渔者”的争执。再如《后汉书·鲁恭传》载:“中牟令恭,专以德化为理,不任刑罚,讼人许伯等争田累,守令不能决,恭为平理曲直,皆退而自责,辍耕相让。”
  2.调解者以道德教化进行感召
  这是调解者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教化一方民众,使其自觉、自省、自责,产生羞愧之心,蟠然悔悟,从而停止纷争。在 中国 古代,一个地方的父母官,也被认为是这一方民众的师长,所以如果百姓有纠纷过多,常常被认为是官吏教化不足,是其缺乏政绩的表现。西汉韩廷寿为冯诩太守时,“有昆弟相与讼田自言”,韩廷寿认为这是他“不能宣明教化,至令民有骨肉争讼,既伤风化,重使贤长吏、音夫、三老、孝弟受其耻”,遂“人卧传舍,闭阁思过……令垂音夫三老亦皆自系待罪,于是讼者宗族传相责让,此两昆弟,深自悔,皆自冤肉袒谢,愿以田相移,终死不敢复争”。也正因为如此,主持调解者在调解过程并不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更注重的是双方的争执有无违反纲常道德,所以忽视其间的是非曲直,以理屈法、因德枉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3.调解者以当事人之间的亲情感召
  这种调解手段用于亲属相争的情况。清代陆陇其任知县时,有兄弟二人争产诉至县衙。陆陇其“不言其产之如何分配,及谁曲谁直,但令兄弟互呼”,“此唤弟弟,彼唤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清代知县蓝鼎元对陈氏兄弟争产一案,也是以兄弟之间的骨肉亲情感化,使其自愿放弃诉讼。陈氏兄弟为争父遗田产七亩,相诉于县。蓝鼎元先令将兄弟二人拘押一室。开始二人相背而坐,三四日后相对叹息。蓝鼎元又将其兄弟二人各所生二子拘来,令各送一子去养济院,以防将来争产。至此二人叩头嚎哭,请求息讼,表示愿让田与对方。鉴于“为兄则让弟,为弟则让兄”,蓝鼎元判决如下:“令以此田为汝父祭产,汝弟兄轮年收租备祭。”兄弟“悉欢感激,当堂七八拜致谢而去”。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调解者以唤起亲情来感化当事人,从而达到息讼的目的。
  总之,中国的传统调解制度,其总的方法和手段是“晓之以礼,动之以情”,以亲情、友情、人情去打动双方当事人,从而达到息讼的目的。由于中国古代社会乃是以农业 经济 和宗法家族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儒家自古以来就宣扬以和谐为终极目标,正确处理各种人际关系,以及以儒家所倡导的“义利观”去教导民众,所以,调解成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佳方式,由此也有了各种独特的、充满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调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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