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重新解读——法目的论解释和论证的尝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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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 哲学 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109页。 [2][美]博登海默:《法 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8-110页。 [3]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9-230页。 [4]修缮他人房屋,属于侵害其所有权;收留迷失幼童,属于侵害其自由权;救助车祸受伤之人,属于侵害其身体权或自由权。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理论:债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361页。 [5]参见杨与龄:《民法概要》,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13-116页。 [6]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理论:债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361页。 [7]无因管理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的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几乎所有的制度规则,尤其是民法的制度,都会追溯到罗马法,认为那是制度的最早起源,但是这往往可能并不是法律制度的最早起源。自从有了人类活动,很多规则就在孕育、生成、 发展 当中。哈耶克认为,人们在没有阐明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生活了几百万年,但并不能否认未阐明的规则的存在。未阐明的规则甚至优于已阐明的规则。[美]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 [8]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理论:债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361页。 [9]陈朝璧:《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126页。 [10][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6-399页。 [1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284页。 [12]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页。 [13]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3页。 [14]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6-399页。 [15]参见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三民书局1975年版,第57-96页。 [16]参见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三民书局1975年版,第57-96页。 [17]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无因管理制度,但这决不意味着英美法没有鼓励社会救助的制度和规则,只是英美法系国家有更强烈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因此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该制度。19世纪英国法院首先发展了海事救助规则,普通法院同样予以执行。英美法还发展出了“必要时的代理”原则。应该说,社会相互救助的问题,英美法通过其他制度或规则解决了,可谓是殊途同归。参见叶知年:《无因管理及相关债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6页。 [18] [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240页。 [19][日]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债法各论下卷一》,冷罗生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7-38页。 [20]有学者甚至提倡公益法人之诉。一旦发现有怠于履行公益义务之情事,如:商品之标志不实,夸大宣传,违规排放污染,违反劳工法令等,公益法人即可行为本人尽公益之义务,并且依法主张无因管理之诉,请求本人负“管理人无过失责任”,而且不因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不同。尹章华:《民法理论之比较与辨正》,文笙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213-231页。 [21] [日]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债法各论下卷一》,冷罗生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22]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23]参见[日]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债法总论》,王燚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6-8页。 [24]参见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三民书局1975年版,第57页。 [25]参见[日]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债法各论下卷一》,冷罗生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26]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175页。 [27]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6-119页。相关论述还可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70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89页。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120页。 [28]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6-399页。 [29][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240页。 [30]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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