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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浅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摘要]2006年财政部新出台的《 企业 会计 准则第22号—— 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本文针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是否考虑减值、如果必须计提减值应如何正确处理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 摊余成本 金融资产减值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需要考虑减值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在随后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虽然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不必考虑减值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却必须在一定情况下考虑减值,其原因仅仅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被计入了所有者权益。这种对于以同种计量模式计量而公允价值变动处理结果却不同的做法本身就有待探讨,却又由此引发了考虑减值与不考虑减值的巨大差异。
  本人认为,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各资产项目的会计计量与核算方法在原则上应当是统一的,即不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且它也应当和其他各项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一样,在资产负债表日不需要考虑减值,完全可以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的结果在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1.为什么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面几条的相关具体描述中却刻意回避了“减值准备”这个词汇,即使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这样的权威解读资料在相关案例中也没有使用“××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规定是“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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