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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关键词: 环境损害 逻辑起点 环境法学

内容提要: 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必须是针对学科研究对象中最广泛最普遍现象的最简单、最抽象的本质规定,它与 历史 的起点是辩证统一的。照此原则所确定的逻辑起点包含了对学科理论体系的规定性。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必然选择,它对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规定性在以往的环境法学研究中已初见端倪,以后将更加充分地表现出来。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联系的统一整体。这种由无生命成分和有生命成分构成的生态系统时时刻刻都处于有规律的养分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过程之中。(参见: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7-9.))决定了并非所有的“环境”都能构成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虽然有学者认为“整个地球是一个大的封闭系统”( 参见V.F.韦斯科夫.人类认识的自然界,转引自: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但在整个地球这个大生态系统中仍然存在着无数个小的生态系统以及不能构成生态系统的局部环境,这已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而生态损害的直接对象就是地球上某一生态系统,只有对生态系统的功能稳定性造成了损害,才能构成生态损害,其损害的是“生态系统”层次上的环境,如果某一局部环境没有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即使对它造成损害,我们也不能说是生态损害,而只能说是环境损害。故此,我们可以判定,并非每一次环境损害都必然同时造成生态损害。在现实中,既存在构成生态损害的环境损害,也存在不构成生态损害的局部环境损害。生态损害只能是环境损害的一个子集,其并不能表达环境法所要应对的全部“环境损害”。

      三、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损害对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决定作用
      环境损害本身已经蕴含着环境法学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的萌芽,从环境损害出发可以确立环境法学的若干基本范畴,建立环境法学的基本观点,构建起环境法学的完整理论体系。以环境损害为起点构建的这个理论体系可以摆脱以往环境法学研究中的诸如“拆借”其它学科的理论观点之类的困局。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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