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地下水保护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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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欧盟/地下水/立法实践/启示
内容提要: 对地下水进行立法是欧盟真正实现地下水一体化保护的关键。欧盟地下水立法因受成员国国家主权和 经济 利益的限制,面临着与其成员国相关立法的协调问题。对此,欧盟在尊重成员国现有 法律 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地下水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注重管理的一体化和综合性、实行硬法来促使各成员国地下水立法协同,以及强调公众参与地下水立法等方式,使其与各成员国的相关立法趋于协调,有效地解决了欧盟与其成员国的地下水保护问题,促进了欧盟经济的一体化和环境资源保护的整体性,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地下水是水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补给地表水、调节气候的功能,又是一种促进工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生态平衡的重要资源。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地下水的立法非常注重,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就是其典型。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通过制定《关于建立欧共体水政策领域行动框架的2000/60/EC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水框架指令”)、《关于保护地下水免受污染和防止状况恶化的2006/118/EC指令》(以下简称“欧盟地下水指令”)[1]等法律规范促进、协调欧盟27个成员国的地下水立法工作,[2]并发布了《欧盟水框架指令手册》、《欧盟地下水指令手册》等技术操作手册,全面介绍了欧盟地下水指令的关键原则、管理规定和工作指南,促进了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有效实施。相比较而言,我国地下水相关立法存在滞后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不协调等问题。现实中,地下水超采、污染等现象日益严重。[3]因此,研究欧盟地下水立法实践将对我国地下水立法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背景和挑战 欧盟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可以分为一级法和二级法。前者主要指欧盟成员国签订的条约,如《欧盟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和《欧盟宪法条约》等;后者是指欧盟的指令、条例和决定,如《欧盟水框架指令》、《欧盟地下水指令》等。具体而言,1992年的《欧盟联盟条约》对欧共体制定环境政策作了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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