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建设法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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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民主管理制度,是介于法律规范与其他行为规范之间的“准法规范”,属于民间法的范畴,具有弥补国家法不足和提高村民法律意识等功能。村规民约的制定要遵循合法性原则、民主原则和实效性原则,其权力专属于全体村民、内容和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村规民约实施要不断完善,发生纠纷时应当允许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慎用“罚款”并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关键词:村规民约;村民自治;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190-03 一、村规民约的法律界定 (一)法律依据 村规民约是依照法律法规,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同一村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和现实共同约定的自我约束的一种规范。村规民约最早可追溯到公元11世纪中叶由著名学者吕大钧在其家乡制定的《乡约》,当时对“广教化、厚民风”、创造和谐有序的乡村生活秩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村规民约,是存在于中国乡土社会的一种介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民间行为规范,为维护传统的乡村秩序发挥了不可估量的教化作用。[1]现代社会,作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形式,村规民约因自身特殊的价值,其地位已经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里所谓的守则和公约,在农村中即表现为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为村规民约的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性质 作为依据村民的共同意愿确立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既不同于法律规范,也不同于道德规范、习惯性规范、宗法规范等其他行为规范,是介于法律规范与其他行为规范之间的“准法规范”,[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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