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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研究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研究
摘要: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此前为《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以下简称旧准则)研究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以及执行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分析;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096-02
  
  一、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定义、会计处理等方面的比较
  
  1.债务重组的定义比较。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可以看出,新准则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及虽然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的重组事项,体现了债务重组的实质。
  2.债务重组方式的比较。根据新准则,债务重组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1)以资产清偿债务;(2)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不包括上述(1)(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以下简称为修改其他债务条件);(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可见只是在表达方式上发生了变化,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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