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民族区域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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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确立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格局;第二,构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体系;第三,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功能转型;第四,提高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定位。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 基本格局 法制体系 功能转型 政治定位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1979年4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由于我国边疆地区大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因此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民族工作。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这次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全面开始了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会议指出:“一定要认真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组织形式。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取消。”这拉开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恢复和发展的历史序幕。 一、民族自治地方基本格局的确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原有民族自治地方规模的基础上,通过恢复、新建和调整民族自治地方,确立了新时期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格局,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 (一)恢复内蒙古自治区1969年7月以前的行政区划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继撤销察哈尔、绥远和热河三省,于1956年4月结束了内蒙古几百年来被分割的历史,实现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的统一,为内蒙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繁荣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然而,1969年7月,在“备战”名义下,内蒙古自治区的“东三盟”(呼伦贝尔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被划给黑龙江、吉林和辽宁三省,“西三旗”(巴彦淖尔盟的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和额济纳旗)被划给甘肃和宁夏两省区。 1979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从当年7月1日起,恢复内蒙古自治区1969年7月以前的行政区划。这是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工作拨乱反正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基本完成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 从1979年到1990年,我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取得了重大[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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